西峡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见(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置意见。
一、征收范围
全县城区规划区域内,具体位置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二、征收部门
征 收 主 体:西峡县人民政府
政策支持部门:西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西峡县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西峡县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 调 机 构:西峡县人民政府项目改造指挥部
三、征收时间
项目征收期限由西峡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
四、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六)《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
(七)《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九)《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2021〕20号)
(十)《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宛政〔2021〕19号)
五、征收补偿安置认定办法及程序
(一)认定原则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认定依据
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
(1)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依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集体土地面积每户最大不超过167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经依法确认的,国有土地认定面积最大不超过134平方米,集体土地认定面积每户最大不超过167平方米。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合法准建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不超过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2倍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两层以下建筑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的1.4倍计算,小于土地使用权证1.4倍的,按1.4倍予以认定;两层以下实有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1.4倍的,据实认定。
(3)未办理上述证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合法性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组织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出具认定意见。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土地面积134平方米2倍面积(即268平方米)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土地面积在167平方米之内的两层以下建筑面积按土地面积1.4倍计算,实有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1.4倍的,按1.4倍予以认定,实有建筑面积大于土地面积1.4倍的,据实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35平方米。
2.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对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予以认定。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建设或购买土地房屋,属于非法违规行为。若主动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拆迁指挥部提交自愿接受处理承诺书的,两层以下面积按重置成本给予补助,拒不配合的,按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3.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属于自建民房超占超建、一户多宅,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两层以下面积按重置成本给予补助,三层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四层以上不予补偿。
4.自建民房超出合法性认定的土地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签约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经三级认定后,可按区片地价给予奖励。
5.商品房(含集资房、单元房):按证载面积1:1置换建筑面积。
6.商业用房:临街建筑用于商业部分的,经三级认定后,1:1等面积等楼层予以置换商业用房。
7.商业房屋的认定需具备以下三种条件:(1)土地证登记用途为商业用途;(2)持有营业执照;(3)连续两年以上的商业经营纳税证明。按认定的合法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30元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8.临街建筑房屋经营性损失的补偿:土地证或房产证证载用途不属于商业用地,但能够提供其他合法经营证明的房屋,以住宅用途依法评估,按认定的合法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20元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9.公共出路不作为个人权益补偿。
10.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认定程序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供土地、房产相关证件。
2.指挥部依法依规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和认定、处理。县政府相关部门对被征人提供的相关证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3.书面认定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坐落位置、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代;(2)合法合规土地房屋面积;(3)证件情况;(4)房屋用途性质;(5)超建违章土地房屋面积;(6)户籍、婚姻等其他情况;(7)认定报告应当由共同参与认定的部门盖章和参与人员签字。
4.房屋调查登记和认定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初步评估,出具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附属物等初评结果并公示。
5.指挥部结合相关调查数据及认定结果,编制房屋征收补偿预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应包括: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的公建单位名称)及身份证号、面积、坐落位置、用途性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和奖励、征收工作经费、评估费、拆除及垃圾清运费等。
6.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房屋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丈量,固化土地、房屋现状。
7.县征收办下发暂停办理征收区域内土地、房屋建设、交易等相关手续的通知。
六、评估、补偿及安置工作
(一)评估
1.征收土地及房屋价值评估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按原用途剩余年期市场价评估;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按无偿划拨土地评估;集体土地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评估;房屋按同类土地上建筑评估。
2.评估公司选定程序
(1)公布评估机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以及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2)按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选定评估机构。①公示三家以上具有房地产价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基本情况;②指定时间、地点协商或投票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③协商不成或无法投票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随机选定。④公示选定的评估机构。
(3)选定的评估公司受指挥部委托对征收区域内房屋进行评估。
(4)评估房地产价值的结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5)被征收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安置
1.安置原则
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2.安置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
3.安置办法
(1)被征收人安置面积的确定:①国有土地上房产的产权调换面积,不超过其认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②集体土地上房产的产权调换面积,符合征收方案确定的安置条件的,不超过其认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补交,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交。
(3)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多出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4)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实有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补交重置成本价。
(5)被征收户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手续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4.征收过程中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按《西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西峡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5.奖励及补偿补助资金兑换
选择货币安置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和补偿资金;搬迁验收合格,给付被征收人奖励资金。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验收合格时,给付被征收人奖励资金;安置房交房时,依据本方案,双方互相结清差价。
6.房屋拆除
房屋腾空交钥匙之后,由指挥部统一组织进行房屋拆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对待拆除房屋实施门窗拆卸或房屋拆除行为。
(三)安置房交房标准
达到国家要求标准,符合商品房交房要求。
七、征收工作
(一)条件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3.被征收房屋估价报告;
4.与被征收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因;
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草案);
6.集体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法定程序报批征收;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程序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3.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4.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市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违法建筑,由乡镇和县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拆除。
八、其他事项
(一)严格程序。要把征收的范围、补偿标准、奖励政策、合法房屋认定情况对外公示,通过公开透明消除腐败,增强公信力。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评估机构选定征收决定送达等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坚持先拆违、后征收的原则。征收决定下达前,区分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要及早启动拆违程序,依法予以拆除,建设者和监管者要追责到位,倡导公平正义。
(三)坚持协商征收与依法征收同步原则。征收工作启动时,要把依法征收的前置要件和法律程序办理到位,协商不成,立即启动依法征收程序,以依法征收促协商征收,坚决杜绝协商不成再完善依法征收程序,延误时间,影响效率。
西峡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指挥部。
第四条 纪委监委、法院、自然资源、住建、房管、城管、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信访、税务、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方案、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统一。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由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政府确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所在区位、范围、被征收人的户数及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
(二)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政府确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自然资源、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各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房管、住建、城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土地权属的调查认定与勘界;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及面积的核实;其它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现状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有错误外,以证载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房屋征收预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乡镇(街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县房屋征收办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标准、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情况予以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公众代表一般为群众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乡镇(街道)和信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转让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会同改造指挥部同时书面通知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办理。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政府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享受评估价值的10%购房补助。
2.公建房屋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公建单位房屋征迁工作的通知》(宛办文〔2019〕98号)文件的补偿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3.企业类及其他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按土地、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依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面积。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合法准建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不超过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2倍认定。
3.未办理上述证件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合法性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组织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出具认定意见。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土地面积134平方米2倍面积(即268平方米)认定。
4.商业用房:临街建筑用于商业部分的,经三级认定后,1:1等面积等楼层予以置换商业用房。
5.商品房(含集资房、单元房):按证载面积1:1置换建筑面积。
6.房屋装修、附属物及构筑物由评估公司评估后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6元计算。
过渡安置费:选择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每月6元计算,一次性发放六个月。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被征收人合法面积每平方每月6元计算,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过渡期为24个月,每半年支付一次;非被征收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实际过渡期限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超期过渡时间内双倍支付。
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商业用房停业损失:依法认定的商业用房,按认定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230元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经核实确属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核实后报指挥部决定,予以适当照顾。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段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具体时间段由项目指挥部确定。超过规定期限签约和交房的,无搬迁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且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合法建筑,根据经营年限及纳税历史情况,对从事经营部分可以给予适当经营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三)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四)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安、教育、房管、城管、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不动产权登记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凡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子女入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本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西峡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西政〔2018〕14号)同时废止。
来源:西峡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