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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胜诉,获赔2万元土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24-01-02点击率:49

  2000年,因为外嫁,北京的黄女士将户口从原来的村庄迁入夫家所在村。二十余年后,因为没有享受到原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待遇,外嫁的黄女士不得不上法院追讨土地补偿款。近日,顺义法院通报这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外嫁女权益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村委会向黄女士赔偿2万元以上的土地补偿款。

  本案中,出嫁前的黄女士一家共有五口人。按照每人每年1.38亩的标准,黄女士的父亲从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6.9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999年12月3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黄女士结婚迁户后,原村委会在实际分地时并未按照合同给予黄女士应得的1.38亩土地。而在夫家的村庄,黄女士也没有享受到土地确权政策的待遇。直到2017年,黄女士家通过网络了解到土地确权政策30年未变,她的母亲多次向村委会说明情况,要求承认黄女士自1999年12月31日以来应享有的土地确权权益。然而,村委会只承认从2020年6月25日到2029年12月31日的9.5年土地确权。面对这一情况,黄女士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支付因未分配1.38亩确权土地而产生的4万余元的补偿款。补发时间从1999年12月31日到2020年6月24日期间,标准为每年每亩1500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村委会以黄女士已外嫁且户口迁出为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合法依据。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即使黄女士的户口迁出,也不应影响她的土地权益。而且,在户口迁出后,黄女士并没有在夫家享受土地确权政策,也不存在双重获利的情况。因为村委会在实际分配确权地时,没有分配属于黄女士个人的1.38亩土地,所以村委会应该赔偿黄女士未发放土地的损失。对于补偿期间,因针对1.38亩确权地的委托流转协议载明的流转期限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9年12月31日,故原告有权主张2020年6月24日之前的损失。至于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应参考历年土地流转费的标准来酌定具体金额。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某村村委会支付黄女士2万元以上的土地补偿款,该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家庭,而不是个人。即使合同上签字的农户是家庭成员之一,但他们仅仅是该家庭的代表,承包的仍然是农户家庭。农户家庭成员的土地权益如果受到侵犯,有权进行维权。其次,村内以外嫁女为由不分配或少分配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争议发生,解决方案也存在不一致、差别对待的情况。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农户承包土地后,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家庭的新成员并不会增加土地,而家庭成员去世或离开村庄也不会减少土地。对于外嫁女而言,在承包期内,结婚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能收回原承包地;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原承包地。因此,村委会应该高度重视本村土地家庭承包的管理,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避免不公正的处理措施对村民自治组织造成管理和信任危机。

  以上情况都是妇女嫁到外村,户口性质没变的情况,如果妇女或他人改变户口性质,发包方有权在承包期限内收回土地吗?答案是否定的。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土地权益不应因户口性质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只要村民没有双重获利,发包方就无权收回已经确权的土地。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