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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放任破坏耕地行为被通报,最高法:给责任人敲响警钟
发布日期:2024-01-11点击率:43

  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发展农村经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实践中,部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牟利放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在1月10日的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发布会上,最高法通报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基层组织为牟取利益放任破坏农用地犯罪行为,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农用地被毁。

  村民小组:三名组长非法发包耕地造成农用田毁坏获刑

  吴兆祥指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收取高额流转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发包土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在承包土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

  “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农业养殖等‘合法’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多用于非法采石、采矿、采土、办企业、建厂房等非农用途。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牟取利益,甚至主动实施破坏农用地犯罪行为。”吴兆祥强调。

  当天发布的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正是这一类型。案情显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的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代表村集体将数量较大的耕地非法发包。梁某东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及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非法占用耕地54.5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田大量毁坏。

  最终,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等情况,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依法对梁某友、梁某斌适用缓刑。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是土地经营管理主体,也是守护农用地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农用地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吴兆祥提出,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给基层农用地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敲响警钟,引导其依法履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管理职责。

  镇政府:强推承包户地上作物被判赔偿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两起行政诉讼案例,分别涉及镇政府行政赔偿和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职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郭修江介绍,通过对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发现,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农用地被破坏的情形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有的行政机关未经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法定审批程序,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及时发现、查处破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对破坏农用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保护农民合理用地需求认识不到位,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机械适用法律,未对农民合理用地需求与破坏农用地违法行为作出区分,违法强制拆除设施农业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中,扶欢镇政府在与扶欢镇东升村8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后,强行推掉陈某杨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作物。案情显示,陈某杨在东升村8组承包4.25亩农村集体土地,其中1.18亩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

  扶欢镇政府的强推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陈某杨向扶欢镇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遭到拒绝。陈某杨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认为,扶欢镇政府的强推行为与陈某杨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扶欢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扶欢镇政府赔偿陈某杨15637.69元。

  郭修江提出的“有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及时发现、查处破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在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江苏省盐城市某建材公司未经批准在南洋镇柴坝村二组境内占用土地堆放砂石、硬化水泥场地、新建办公房。涉案建筑早在2009年就已建成,但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到2020年9月才予以查处。

  对此,该公司辩称,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法律条文明确“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院据此认定,即便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但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盐城市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过处罚期限,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被告上法庭

  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农用地被破坏的情形,郭修江还提到,有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后,未认真监督相关义务主体履行复耕复种、赔偿违法占地损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等后续义务,没有实现农用地保护的实质效果。

  在河南,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正是因为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被告上了法庭。

  案情显示,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养鸡场,造成8.87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2年1月18日,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经委托鉴定认为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遂移交给栾川县公安局。当年12月8日,栾川县检察院发现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恢复土地原貌,土地未达到种植条件。但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没有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没有采取措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

  根据管辖规定,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对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得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支持。

  郭修江表示,对破坏农用地违法行为的治理,必须要完善法治,健全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为此,最高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下一步,人民法院还将针对乱占耕地建房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完善规则‘管长远’。”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