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推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在十九大报告中也曾提到,深化土地市场改革,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市场。
乡村振兴、脱分攻坚是当前时代的两大重要任务,要实现这两战略,是不离开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
宅基地制度改革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最重要的就是把中央过去提出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以后继续延长30年,这给农民吃了一颗长效的“定心丸”。其次呢,是不能对进行落户的农民设置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的前提,在修改之后,农民是不是在承包期内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由农民自主决定。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流转来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户同意以后可以融资担保。而农村土地抵押涉及到两种土地,一种是耕地,一种是宅基地。
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全面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民能够直接享受土地变现带来的红利。而这正好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相呼应。
但要扩大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范围,尤其是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应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同等的使用权,赋予农村集体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使其能出租、转让、抵押、继承。”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权如果不能实现,就堵塞了农民获得财产收益的渠道。
只有将法律上的障碍消除了之后,农村宅基地的抵押才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推行。而新版的《土地管理法》还将进一步推动宅基地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总体目标是全面盘活“三块地”。何为“三块地”改革?
所谓“三块地”试点改革,具体指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为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限定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情形,补充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先签协议再上报征地审批等程序;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修改征收土地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住宅补偿等制度。
通过以上来看,在土地管理法草案中,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而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将平均年产值倍数标准修改为综合地价标准,并授权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公布;在征地范围上与经实践检验比较可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相衔接,同时将成片开发纳入可以征地的情形,以免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过大。
2019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土地改革——土地管理法中的弊端
据相关人员介绍到,原有《土地管理法》已经不合时宜,比如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制度不平等,损害农民权益,农民工不能市民化,还有存在地方政府按原农业用产途产值低价征收集体土的情况。另外,强征强拆造成严重的官民矛盾和社会冲突愈演愈烈。
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依据
根据宪法的相关原则,政府征地行为唯一的法理基础是“公共利益”,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就不能采取征收的方式,而应该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并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根据《物权法》中“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应该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其次,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来看,这些都是修改《土地管理法》的依据。
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原则
一是城市国有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对两种土地产权应给予同等保护;
二是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的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
三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四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和宅基地)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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