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25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302号(农业水利类275号)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明确表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将出新政,修法草案已经二审,补偿费拟包括6部分。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陈伟忠委员提出了《关于对承包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未到期被征为国有土地,制订预期收益及未到期年限补偿办法的提案》。对于其中提到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表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
2016年,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应包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经承包方同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据此,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如遇到土地被依法征收,受让方有权获得部分征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属于合同双方民事行为。
由于不同受让方投入情况不同,国家层面难以直接规定受让方的补偿在征地补偿费中所占具体份额。实践中,一般是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如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就补偿事宜作出约定,受让方可以与出让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修法思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六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同时,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方式上,改变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年产值倍数法,要求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趋合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提出意见建议。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律有关规定,研究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双方权利关系,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