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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附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8-08-08点击率:1079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乔瓦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已经十三届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结合木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和谐拆迁,依法拆迁,房地分离,让拆迁户“迁得走、安得好、稳得住、能发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应做到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登记,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房规划建设方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六)《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主体

  为确保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呷绒翁丁和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文才为组长,涉及教科、规建、交通、卫计、商促等县内重点项目建设的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维稳办、县委群工局、县监察委、县发改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社保局、县就业局、县医保局、县国投公司等部门和乔瓦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布呷鲁茸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乔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曹春富和县规建局副局长周瑜任副主任,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工作专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和乔瓦镇人民政府抽调专职人员组成。其中:县国土资源局抽调2人、县规建局抽调2人、乔瓦镇人民政府抽调3人专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保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安排固定人员1名,随时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工作专班可按临时人员聘用规定,聘用3名临时工作人员,充实工作专班力量。

  办公室下设征地政策指导组、征地拆迁组、稳控组、社保工作组、户籍工作组、资金拨付工作组。

  征地政策指导组: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提供法律依据及政策指导。成员单位包括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农牧局、县社保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乔瓦镇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征地拆迁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审查、审核工作,征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核实、公示,组织召开听证会、计算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成员单位包括乔瓦镇人民政府、县教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司法局。

  稳控组:建立好、运行好、发挥好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广泛收集民意,将群众意见和专家意见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协调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成员单位包括县公安局、县委维稳办、县委群工局、县国土资源局、乔瓦镇人民政府。

  社保工作组:主要负责调查被征地人员征地前的社会保障情况,制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方案,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成员包括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县就业局、县卫计局。

  户籍工作组:主要负责核实被征地人员的户籍信息,向工作组提供被征地人员的户籍信息,依法办理被征地人员的农转非手续。成员单位包括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乔瓦镇人民政府。

  资金拨付工作组:主要负责拨付征地补偿安置款,按照征地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将征地补偿安置款兑现给被征地人员。成员单位包括乔瓦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四、补偿标准

  见附件2: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五、调查登记

  (一)调查登记原则

  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专班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测量等工作,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实施实物登记、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征(占)用地补偿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以实际测量并经被征地集体确认的结果为准;征(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调查登记,以调查结果并经农户或其他所有权人签字确认为准。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集体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的权利人,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证、林权证、房屋及建设用地的权属证明和与补偿安置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依法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保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其补偿内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征地拆迁调查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实物调查、人口登记时间节点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新迁入户口的人员不予登记和安置;对违章建筑,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作物及林木等,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二)土地属性的确认

  耕地与非耕地按实际耕作情况确定,耕地类型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和乔瓦镇人民政府进行确定。

  (三)拆迁建筑物类型的确认

  1.营业用房:拆迁登记时必须是正在从事商业活动,具有商业活动功能的房屋,并具有合法手续。

  2.生产用房:拆迁登记时必须是正在从事生产经营,且安装有生产设备的房屋。

  3.住房:拆迁登记时可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4.偏房:依托或附着在住房或围墙等上的简易房屋。

  5.临时建筑: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使用期限的房屋。临时建筑符合补偿条件的,只计算补偿,不计算回迁安置面积,无过渡费。

  6.违法建筑:经县政府公布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各类建筑物。

  (四)经济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确认

  根据实际情况,由征地拆迁组及权属人现场点数、登记、确认,之后不再进行复核。

  六、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安置方案

  1.被征(占)地农民的经营性用房安置方案

  根据耕地被征收数量,采取就近安置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建设,在征地范围内除基础设施建设外的当街当道地块规划设计经营性房屋,并以清水房形式售予被征地农民,给安置农户办理土地使用证(划拨方式)和房产证。

  根据被征收耕地数量,按1层20㎡/亩、2层25㎡/亩、3层30㎡/亩标准安置经营性用房(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安置经营性用房),以建筑成本价出售给被征地农户。不允许超面积购买经营性用房,如因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拆迁户应享受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补齐差价。经营性用房的安置按签订征(占)地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拆迁户选择自行解决征地后生产生活不需要经营性用房安置的,由政府按1层15000元/㎡、2层12000元/㎡、3层10000元/㎡标准从安置农户回购,回购期限为分房后三个月内。

  2.被征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

  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口与耕地比例的通知》(川府函〔2001〕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函〔2008〕7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文件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如下:

  (1)选择按农转非城镇人口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

  按相关规定由被征地农民自行办理农转非手续,政府按照规定依法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中被征地人员个人负担不高于三险总额的8%)。

  购买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办理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县现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规定结算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购买医疗保险:征地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人不缴纳费用,其费用每年由县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费用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

  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没有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政府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缴纳标准给予应安置人员30年的现金补助,由安置人员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购买失业保险:征地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含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缴费标准为:本人在我县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我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1%一次性计缴10年;其余部分(其计算方法为参保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24个月×150%再扣除个人缴费额后的余额)按规定由政府承担。

  纳入失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及四川省现行失业保险的法规、政策规定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已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终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根据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原已建立了失业保险关系的,不得重复参保,以本人每月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扣除个人应缴费后按补助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选择按农业人口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照农转非政策执行。如被征地农民已经购买了城镇居民社保,则按规定结算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如被征地农民不愿意办理农转非手续,一律按照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标准购买医疗保险,购买保险的年限为30年。

  (二)征收房屋安置方案

  1.涉及主住房拆迁的安置

  安置对象为合法住房被拆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籍村民及满足其他情况安置的人员。只拆除其厨房、厕所、畜圈、看守棚房等附属建筑物的权利人,或保留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仍能达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按照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采取就近安置的原则,在征地范围内除基础设施建设外,在交通便利的地方规划设计住房,由政府统一建设,以清水房形式售予被征地农民。每人享受30㎡、每户不高于180㎡的被拆迁房屋等面积的安置房,政府以建筑成本价出售给被征地农户,如每户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拆迁户应享受的面积30㎡以内的,按建筑成本价出售给安置农户;超出30㎡的,则按市场价补齐差价。安置房的选择按签订征占地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2.涉及经营性门面拆迁的安置

  在统一规划的拆迁安置区内按1:1面积进行经营性门面置换安置,不允许超面积购买安置门面。如因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拆迁户应享受的面积标准的,则按照市场价补齐差价。

  3.涉及非主住房、厨房、厕所、畜圈、看守棚等附属建筑物拆迁的安置

  对以上附属建筑物,根据实际丈量数据,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三)其他情况的安置

  1.婚嫁关系的安置

  因婚姻随配偶生活,常住拆迁区,户口未迁入的配偶(农村居民)享受正常安置。因婚嫁未迁出户口,在配偶方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承包地等集体分配的,经户口接受地乡村组出具证明材料,可享受正常安置;在配偶方已享受过宅基地或分配过承包地等集体分配的,只进行征(占)地补偿和房屋等实物补偿,不再进行安置。拆迁公告发布之后领取结婚证的拆迁村民的配偶不予安置。

  2.现役军人的安置

  被拆迁安置的农村村民家庭中的现役军人,属于一、二级士官和义务兵的,可享受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属于三级士官及以上军职的,不享受生产生活安置。

  3.在校生的安置

  在校大中专生可享受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父母户籍在拆迁区,子女因读书需要(指在校大中专生、初高中生、小学生),户口已从拆迁区迁出的,可享受生产生活安置。

  4.城镇居民户在拆迁区的安置

  城镇居民户在拆迁区建房、继承房产、共有房产、定居,合法占有集体土地且建房手续齐备的可享受住房安置。但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等优惠政策的不享受住房安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享受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也不享受经营性住房。

  征地拆迁过程中新增人员:(1)被拆迁安置村民家庭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符合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 (出生证、准生证、农村户籍证明三证齐全)享受住房安置。(2)凡是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不享受安置。

  5.因各种原因“空挂”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安置

  “空挂户”指非因法定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拆迁区或出生入户在拆迁区的人员。

  七、过渡时期补助

  1.涉及房屋拆迁的,在安置房交付前,由拆迁户自行过渡。过渡期按拆迁户应享受安置房面积1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过渡费,用于拆迁户自行解决住房和生产生活问题。

  2.被征收土地农户过渡期间,按年产值(每年每亩2667元)给予过渡费补助。

  3.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按市场租金发放过渡安置费(必须具有相关的经营性许可证)。

  八、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拆除补偿及被拆迁农户的人员安置。本方案与国家新的法律、法令、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为准。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研究并解决,重大决策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附件:1.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领导小组

  2.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木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领导小组

  组  长:呷绒翁丁 县委副书记

  杨文才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阿央青   县政府副县长

  张  超   县政府副县长

  胡启华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蒲治斌   县政府办主任

  扎西杜基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

  周大顺   县委维稳办主任

  何尔呷   县委群工局局长

  杨国俊   县发改经信局局长

  刘建波   县教科局局长

  王  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庆   县财政局局长

  毛小珍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喻德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布呷鲁茸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戴  军   县规建局局长

  杨严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沈  达   县农牧局局长

  杨达瓦   县林业局局长

  多杰扎西 县卫计局局长

  扎西旦珠 县统计局局长

  杨扎西   县司法局局长

  杨次尔   县社保局局长

  王晓华   县就业局局长

  向国清   县医保局局长

  央宗娜姆 乔瓦镇党委书记

  曹春富   乔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湖贵   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资办主任

  周  瑜   县规建局副局长

  霍明勇   县国投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布呷鲁茸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乔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曹春富和县规建局副局长周瑜任副主任,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工作专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和乔瓦镇人民政府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来源:木里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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