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丹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棱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不含双挂钩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补偿到位、妥善安置”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乡镇负责、部门配合、综合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建立丹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具体项目的县级领导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信访局等。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参加。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丹棱县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六条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拟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拒不领取的,由专户储存。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八条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丹棱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等不予补偿;盆栽花木及易于移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为依据。补偿面积按实际勘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的勘测标准按照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五)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后补偿的原则,清点登记确认并补偿后,原物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其他成片种植经济作物(花生、生姜、药材等)补偿标准按2000元/亩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十五条 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0.1亩以下按零星标准计算,亩平面积内零星林木密度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规定标准,超过规程规定最高种植密度标准的,按规程规定最高种植密度补偿)。
第十六条 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0.1亩及以上按成片标准计算),属混交林的按优势树种计算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元/亩标准奖励。
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供电、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气等管线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编制迁建方案及预算,经财政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户头,在住房安置时予以恢复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或安置对象)无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户头,住房安置时选择统建安置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标准由安置户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
1.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以户为单位给予养老保障安置名额。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安置对象的确定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具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农村居民,含有承包土地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刑人员等。
户籍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其非农配偶、非农子女;原户籍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本人属“轮换工”的人员;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未享受福利分房或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人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可依附于安置户安置。
安置对象的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按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安置采取以户为单位,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拆迁农户公平、合理的安置。安置方式分为统规统建安置、统规自建安置、货币安置。中心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块属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但所属村组有部分位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其被征地块所在村整组参照中心城市规划区执行)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规自建安置或货币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统规统建安置及拆迁奖励
1.住房安置。统规统建安置户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安置区内为安置人员提供50㎡/人的住房,每人应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以最高补偿价格从高到低的房屋等面积置换30㎡,被置换房屋不予补偿。除置换面积外的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2.政府对经核定为依附安置对象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县住建局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时综合成本指导价限购30㎡/人的安置住房。
3.安置住房以法定户为单位,安置房应首先按最大户型进行选择;其次以剩余不足面积补选最小户型,超安置面积由安置户向政府补差,或剩余不足面积不选房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安置户补差。同一安置区的安置户房号选定以抽签方式确定。
安置户所选住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50㎡/人的,在面积许可的情况下,每人可按2500元/㎡购买5㎡,超过5㎡以上的,以户为单位,超过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按3500元/㎡购买,超安置面积由安置户向乡镇人民政府补差,不足安置面积的由政府按3500元/㎡向安置户补差。
4.安置住房为“清水房”,入户门为防盗门,窗为塑钢窗,户型、结构以设计图为准,由县住建局统一设计,室内水、电、气、通信等管线按设计要求预埋。安置户按时拆迁和入住的,原有住房有水、电、气、电话、电视光纤户头的免收入户初装费;原有住房无水、电、气、电话、电视光纤户头的被拆迁户按相关标准缴纳入户初装费;未按时拆迁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5.统规统建拆迁奖励
(1)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完成拆迁的,按安置人口计算,每人奖励1000元,并每人一次性补助搬家费5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和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2)拆迁户按需安置的30㎡住房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以最高补偿价格从高到低的房屋等面积置换,被置换房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迁完毕的可按附件7标准享受奖励。
(3)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
第二十三条 统规自建安置及拆迁奖励
1.统规自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自行建设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安置区内为安置人员提供30㎡/人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另新建住宅不占用农用地且人口在3人及以上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住房安置在指定安置区内(含新村规划)划地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自行选址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统规自建安置用地面积在各拆迁户的原宅基地或被征承包地中扣除。
3.经核定为依附安置对象的安置人口,每人可购买30㎡的安置用地。
4.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的,原有住房有水、电、气、电视光纤户头的免收入户初装费,户内材料费由被拆迁户自己承担;原有住房无水、电、气、电视光纤户头的由拟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未按时拆迁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5.统规自建拆迁奖励
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20元,土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被拆迁户按时按要求建成房屋的,每人奖励4000元;被拆迁户按规定风貌修建房屋的,以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120元。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完成拆迁的,按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搬家费500元。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货币安置及奖励
中心城市规划区货币安置标准为19.32万元/人(含过渡费0.24万元、水电气补助费0.58万元、简易装修补助费1万元);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拆迁签约的安置户,每人奖励2万元;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所有对象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的,每人再奖励1.5万元。拆迁户每人应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以最高补偿价格从高到低的房屋等面积置换30㎡,被置换房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迁完毕的可按附件7标准享受奖励。
已购商品房的安置对象,以法定户为单位,能够提供已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经过房管部门备案后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其拆迁补偿款和货币化安置款一次性付清;需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安置对象,以法定户为单位,凭已选定房屋购房合同,其拆迁补偿款和货币化安置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外货币安置及奖励
中心城市规划区外货币安置以户为单位整户实施,对符合安置的本人自愿选择放弃统规自建安置且另有住房的可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标准涉及不同批次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货币安置对象需提供住房证明或住房购买证明,具备自愿放弃划宅基地自建房安置的承诺,并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方可支付货币安置费。
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每平方米奖励80元;被拆迁户在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简易结构除外),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20元,土木、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二十六条 依附人员货币安置标准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依附人员货币安置标准为7.46万元/人;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依附人员货币安置标准参照其货币安置标准的1/3确定,具体标准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依附人员货币安置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过渡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人、每月200元,补偿12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每人0.24万元;若过渡期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部分支付每人、每月400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干扰、阻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凡以弄虚作假、隐瞒骗取等方式获取征地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严禁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违者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征地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施行前其他项目涉及的已征收土地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未完事项,按原政策原规定执行。
附件:1.丹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丹棱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丹棱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丹棱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丹棱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丹棱县房屋重置价标准
7.丹棱县安置房屋抵扣部分拆迁奖励标准
来源:丹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