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以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期内,改造区块在册户口人员为准。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在册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有正式户口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
(二)按规定户口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服刑的。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拆迁人可以增计一个人口。但以下人口增计政策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一)有独生子女安置人口的家庭(现已生育二胎,以及独生子女于2016年1月1日后出生和独生子女已结婚的不再增计)。
(二)夫妻双方都为安置人口,且都未生育和未领养子女。
(三)符合晚婚条件的未婚人员(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一)挂靠在本村(社区)的外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
(三)已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人员(企业编制人员除外)。
(四)已作为安置人口参加过其他区块的城市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的。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改造按区域分期进行实施,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人口政策。
第六条 实施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核准安置人口。
第七条 子女立户: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必须随该子女为一户,不得另行立户。
(二)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的,其成年儿子可分开立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儿子为一户。
(三)四代同堂第三、四代已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四代同堂第三、四代未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且该户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高于最高限额(140㎡)的,该支第三代及以下安置人口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四)三代同堂第三代已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三代同堂第三代非独生子女且其中一人已成年,但未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且该户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不高于最高限额(140㎡)的,该支第三代安置人口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
(五)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已单独办理住房不动产权证的可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
(六)以上分开立户或另行安置政策所涉及人口必须为安置人口。
第八条 离婚人员不分开立户,离婚双方都为安置人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离婚双方中一方无合法住宅的,以改造村(社区)发布第一次公告(即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上溯三年的同一日为准,该日后离婚的,不作另行保底安置;2006年4月22日至该日期间离婚的(包含上述二日),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
2006年4月22日前离婚,且一方已在此日前再婚的,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另行按安置人口保底安置(不足3人按3人计),且为空翻面积;双方在此日前未再婚的,无合法住宅的一方,可按安置人口另行保底安置,且为空翻面积。
(二)离婚双方均拥有住宅,并分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其中一方按土地使用权面积(最高限额140㎡)另行安置。
离婚双方共同拥有住房不动产权证的,不作另行安置。
(三)离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子女的归属以不动产权证为准;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离婚的,子女的归属以离婚协议为准,协议未明确的,子女跟随有房一方。
第九条 实施单位制定的争先签约截止期后,已签约户新增人口不再予以安置。
附件3
城市更新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房票安置的定义
《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简称房票,下同)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商品住宅结算的特定票据。房票安置是指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采取“保底安置+自愿选择”的原则,即被拆迁人房票安置比例必须达到安置面积折算金额的50%以上,余额部分可以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票安置。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适用对象
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
第三条 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房票安置的程序
被拆迁人在列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住宅开发企业所售商品住宅范围内自主选择,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并享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向政府承诺的优惠。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房票等到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办理房票资金结算手续。
第五条 房源的确定申请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必须在本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签订房票安置承诺书,保证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房并给被拆迁人一定的优惠,经市建设局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联审同意后方可纳入房票安置房源。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不得与被拆迁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骗取政府房票奖励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开发的公寓性房屋,符合准入条件的,可向市建设局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提出安置房源准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房票安置房源。被拆迁人在购买时,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应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该房屋的用途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水电收费标准、户口迁移及入学政策等特性,并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知晓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其使用房票购买。
第六条 房票的期限
房票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即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第三次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两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在清算时收回房票,并按房票额度(剔除公摊面积补助部分)的95%兑付房票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被拆迁房屋为世居房、被拆迁人(户)在本地已购买两套(含)以上商品住宅(第一次公告之前已办理权证)、家庭成员均不在本市工作生活、重病伤残无行为能力等家庭经济困难户以及另行安置面积仅为60平方米等特殊情形,由本人申请,经实施单位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共同审批后,房票额度部分允许折现。被拆迁人领取房票后,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购房需要,允许增开房票一次。
第七条 房票安置的政策优惠
(一)考虑到公摊面积因素,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置商品住宅的,按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额度的8%给予补助,计入房票总额;
(二)房票额度中超过安置面积折算金额50%以上的部分给予15%的现金奖补,被拆迁人凭新购买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须与房票使用人一致)、房票(消费联)等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申领相应的现金奖补;
(三)被拆迁人购置商品住宅,其购房金额不超过该户货币安置补偿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准)的部分可按政策给予契税减免;
(四)房票安置购房不受商品住宅限购政策的限制;
(五)被拆迁人在货币安置补偿款总额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宅的产权,可选择做于该拆迁户安置人员名下。
第八条 房票的特性
(一)房票仅限该拆迁户安置人员购房使用,不可兑现,不得转让。
(二)在房票总额内,房票可以购买一套或者多套商品住宅及其附属用房,并逐套抵扣。
第九条 房票的结算
(一)被拆迁人凭实施单位出具的房票,在规定的房票使用期限内选择房票安置房源,并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被拆迁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补偿款余额中支付。
(二)房票资金由实施单位或相关部门负责筹措,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根据房源企业申请结算的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应加强对房票资金的监管,规范开票、结算、清算等操作流程。
(三)被拆迁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拆迁人凭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申请兑现。余额在房票选择安置额度 5%(含)以内的,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以房票剩余价值兑付;余额在选择安置额度5%以上的,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以房票剩余价值(公摊面积补助部分另计)90%兑付。
(四)房票安置补偿金额仅用于被拆迁户的购房(含附属用房)支出,由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结算支付给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与被拆迁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结构结顶和交房后可凭房屋买卖合同及房票等资料到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分别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30%。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必须凭产权证申请结算10%余款,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对余款部分支付7%年利率贴补(利率补贴最长为一年),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计算。原则上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应将资金拨付到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在与被拆迁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申请提前结算30%房票资金,在其房票安置房源主体结构结顶后,可再申请提前结算30%房票资金,经建设部门、属地和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但商品住宅开发企业需承担提前结算部分利息(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安置房源结顶时间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止,按7%年利率计算)。
(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参照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使用房票安置的,实施单位应凭市政府相关文件到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办理房票安置相关手续,所需房票资金由实施单位足额保障,按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房票中心要求及时划转至指定帐户。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