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海南土地权属胜诉案例:海南某村委会复议县政府不履职,凯诺律师鼎力相助传佳音
一、集体组织背景
海南省胜利村委会(化名)下辖5个自然村,自上世纪50年代起持续管理经营辖区内两千余亩涉案集体土地。作为当地重要的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班子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始终致力于发展特色农业,带动村民人均年收入不断上台阶。
二、案件背景
2024年,国营新华林场(化名)突然宣称胜利村委会管理的土地为国有林地,阻挠村民正常生产活动。村委会经核查发现:
- 争议地块历史归属于村集体,也从未履行过征地程序。
- 新华林场提供的九十年代某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山林土地证》系政府闭门私下发证,与村委会持有的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存在一定矛盾点。
- 县政府在收到村委会《权属确认申请书》后,仅转交职能部门却未按照规程以主体身份依法处理。
面对土地权属争议升级及村民生计受威胁,村委会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启动法律维权。
三、维权过程
- 律师团队通过EMS邮寄确权申请,锁定县政府4月9日签收的相关证据
- 依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的相关条例,律师指出县政府负有直接处理单位间土地争议的法定职责
- 对于县资规局超期做出的确权信访回复予以强力反制,指出以信访答复代替确权决定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 律师团队调取并出示历史上村委会与林场签订的《协议书》,证明争议地长期由村委会实际占有使用,历史阶段性的合作不等于村集体放弃土地所有权。
- 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勘测制作《土地面积测绘报告》,以科学严谨的坐标定位证实案涉争议地的精准位置和范围,进而为确认林场权证存在重大问题夯实依据。
- 数次套图比对,深度挖掘集体土地证与林场国有证坐标演变,揭示相关部门土地管理工作的混乱。
四、法律依据
-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条例》第35条:市县政府负责处理单位间土地权属争议
- 《行政复议法》第65条: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确认违法
- 《土地争议调处办法》第13条: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权属争议
五、复议结果
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复决[20**]4**号决定:
确认**县政府未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六、案件启示
1. 程序维权是关键:精准把握7日受理期限、6个月办结时限等程序节点
2. 历史证据定乾坤:通过19**年协议、20**年权证等历史材料锁定权属来源
代理律师表示:"本案的意义在于昭告村民,政府部门违法也一样吃官司,而且只要村委会有理,也一定会在法院告赢县政府”,未来的路还很长,但凯诺律师相信“路虽远,行将至”,律师必将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让法治阳光照亮海岛乡村的每一寸土地终将成为现实。
(注:文中单位及个人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