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指导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当前我市农村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和征占地补偿纠纷等问题,有效化解矛盾,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政策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处理。
(一)要做到承包地确权、承包合同签定、经营权证发放达到三个百分之百。9月底前,要完成承包地确权、承包合同签定、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承包地是基本农田的,在经营权证上要注明。
(二)妥善解决机动地、“四荒”地问题
1.机动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二轮延包时按人或按户将机动地进行分配的,为家庭承包土地,应当补签到承包合同上,不得视为机动地。机动地超过5%的部分要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补签承包合同,在换发经营权证时填列确权。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发包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收益分配给上述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机动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时,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原则是一年一发包,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并不得超过本届村委会任期。
2.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发包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费归权属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管理,承包原则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签订省农委制定的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最高不超过50年;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转让、出租和互换等。
(三)妥善解决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的问题
1.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农业人口按照《辽宁省实施办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界定。土地来源按照《辽宁省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新增农业人口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签订承包合同,发放经营权证书。
2.对新增农业人口承包土地,既要考虑土地承包状况,又要考虑新增农业人口增长问题。解决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间隔时间以5年为宜;地源不足的,可以低于二轮土地承包标准;承包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二轮延包工作结束后,其他将农业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原居住地。在第一轮承包期内迁入的农户要求获得土地承包权的,必须由原居住地的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据其在原地已无承包地的证明后,才有权提出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承包权的申请。
(四)妥善处理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农户要承包地的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按照规定予以退还。
2.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因欠缴税费或撂荒而收回的承包地,当时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如承包方要求继续承包耕种,应允许继续承包耕地。如果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方;对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原承包方,由原承包方与现承包人签订流转合同,协商确定转包(租金、转让)费,其流转的收益全部归原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对原承包方不同意流转,要求自己耕种的,原承包方应承担对现承包人用于承包地的土壤改良、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补偿;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或者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五)妥善解决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问题
1.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其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除有交回承包地的书面协议外,都应当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发包方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合同剩余时间内的发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方,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方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方耕作;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流转或提高流转价款的方式解决。
2.对外出农户中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应承认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复垦地和退包地中调剂解决,没有可调剂土地的要通过土地流转或待地等办法解决。
(六)关于妥善解决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
解决婚出婚入人口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只能拥有一份土地。
1.承包期内,因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因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凡是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不能因婚出而抽地,二轮承包后,新居住地对婚入人口已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交回原居住地的土地。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均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在新居住地解决,按新增人口对待。
(七)妥善解决承包中重新分配有设施农田的承包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原承包户已经栽植形成的林地、果园或修建了果菜大棚、养殖小区(四荒开发的不在内)的承包地,在确需重新调整承包地时,应优先顶原承包方的人口份地,剩余部分可串户流转;其串户流转部分可由发包方组织协商,合理确定承包地转包(租金、转让)费,其流转收益扣除合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流转户。严禁有意毁坏设施农业,待合同期满后或一个种植周期后,再收回进行分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要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反租倒包”。要引导、鼓励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转让其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在流转过程中,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关子土地征用后有关纠纷问题的处理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地范围,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
2.农民的承包地被全部征用,除获得机动地安置外,属于一次性货币安置的,不再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对在二轮土地延包期间及其之后按人或按户平均分配的,没有签定承包合同的这部分土地不能做为“机动地”,应该做为家庭承包地处理,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被占地农民可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要严格执行机动地不能超过5%的政策。不得将耕种多年的连片土地视为“四荒”土地,应纳入耕地管理,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
如征地中有未确权的土地,集体以机动地名义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只能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其余的要按政策平均分配给农民。
各县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