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住宅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
3.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45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具备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5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5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在本市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予以补助。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四)安排宅基地建房。
城镇开发边界外,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符合村庄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参照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补偿,但不享受区位价格补偿和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本办法其他方式补偿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二、其他补偿
(一)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住宅房屋具体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三、安置人口的认定
安置人口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兼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认定。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认定为安置人口:
1.本村出生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6.其他因移民、扶贫搬迁等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适用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
(四)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安置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安置人口。
(五)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六)安置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征收实施机构进行核实。
(七)被征收人应当对安置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八)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严禁重复安置。
(九)安置人口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四、公示及无证照房屋确认
(一)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有效证照、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相关信息;
2.安置人口基本情况,包括安置人口的姓名、户籍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公示。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应在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坐落、面积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无证照房屋确认。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应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数字化测绘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予以确认。对建造年代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机构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3人以上知情人证明,三榜公示无异议的,可计入补偿。
(四)国家、省关于土地征收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本办法中的农村村民住宅指的是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具备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0%计算补偿金额。
2.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非住宅房屋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三)市区江北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湾沚区、繁昌区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附件: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标准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