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本地农民进城安置居住地登记备案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进一步保障进城安置农民各项权益,提高居住地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和《秀洲区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2020-2025)》(秀洲委办发〔2020〕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居住地登记备案:
(一)因全域土地整治搬迁,退出宅基地,实施公寓房安置,户口登记住址保持不变的本区农村地区居民;
(二)经公安机关批准落户在符合上款规定居民家庭户的新增人员。
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居住地登记备案的人员,以下统称“备案居民”。
第三条 备案居民纳入居住地社区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公平享有居住地户籍人口市民化待遇。
第四条 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居民在实际入住安置地房屋,且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后,可以申报居住地登记备案。
第五条 居住地登记备案地址为安置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的坐落地址。
第六条 办理居住地登记备案由申请备案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承担。
第七条 办理居住地登记备案统一使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探索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八条 所属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符合居住地登记备案条件的人员名单送达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使用。
第九条 一般情形下,由户主(指居民户口簿登载户主)凭以下材料,向所属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地登记备案: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权属证明;
(三)户主同意居住地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的,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但申报材料存疑或不齐全的,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说明不予办理原因或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
申报人对审查结果有疑义的,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含)完成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办理居住地登记备案后,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备案居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本市(县)其他住址”栏登记备案信息,并由承办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办理登记备案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登记备案信息以纸质形式送达备案居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所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登记备案信息后,应当及时在《户口登记表》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备案;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或者告知不予办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的;
(二)主要材料欠缺或虚假的;
(三)用相同的材料重复申报的;
(四)涉及的申请备案居民户口属非法登记或重复登记应予撤销登记的;
(五)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办理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备案居民户口迁出或因服兵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注销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地区,是指户籍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
来源:秀洲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