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恢复土地原状为由单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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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已经将代履行的范围限定在交通、环境、自然资源三个方面,并且代履行不具有强制性、对抗性和破坏性。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等行为,因其明显具有强制性、破坏性和对抗性,因此不能适用代履行,原则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程序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随意突破,更不应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和效果而对此视而不见。主要是因为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对当事人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因此在实际适用代履行时必须做到严格区分,否则会导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所确立的规则被架空,立法目的被抛弃。
代履行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适用代履行的条件和范围有以下几点:首先是针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代为履行的义务,其次仅限于为了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三个领域,其他领域不适用代履行;三是已经发展到严重程度,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四是代履行不具有强制性、对抗性和破坏性,只有在当事人怠于履行应负义务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选择代履行的方式。
代履行属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行政强制法已经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对依法作出的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可以自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对于此类问题,行政机关不应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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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对代履行的适用条件、主体、程序、方式以及即刻代履行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前述规定,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其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不自动履行时,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适格第三人均可代履行,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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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某行政单位以甲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用于堆放石料,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限期甲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对甲公司罚款。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来甲公司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但未履行恢复土地原状义务。某行政单位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甲公司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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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在罚款缴纳后,某行政单位对恢复土地原状单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