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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农村土地纠纷导入法定途径不畅解决方案
发布日期:2024-07-17点击率:95

  毕节市农村土地纠纷导入法定途径不畅解决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土地纠纷导入法定途径不畅”等问题,特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纠纷存在类型

  (一)征地补偿纠纷。

  (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三)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纠纷。

  (四)农村土地涉法涉诉纠纷。

  二、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

  (一)征地补偿纠纷

  1.征地过程中涉及荒山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由各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牧、林业、法制等部门配合处理。

  2.征地过程中涉及承包土地纠纷,由各县(自治县、区)农牧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法制等部门配合处理。

  3.征地过程中涉及林地、林权、林木纠纷,由各县(自治县、区)林业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农牧、法制等部门配合处理。

  (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因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包括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集体收回的农业户口土地纠纷及非农业户口土地纠纷,由各县(自治县、区)农牧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法制等部门配合处理。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权属不清纠纷

  1.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由各县(自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牧、林业、法制等部门配合处理。

  2.承包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各县(自治县、区)农牧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法制等部门配合处理。

  3.农村集体林地、林权、林木纠纷,由各县(自治县、区)林业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农牧、法制等部门配合处理。

  (四)农村土地涉法涉诉纠纷

  1.涉及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由各县(自治县、区)法制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部门配合办理;涉及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政府涉及土地的民事纠纷,由涉及的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部门牵头,各县(自治县、区)法制部门和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2.因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结果的纠纷和不服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三、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各县(自治县、区)农牧部门主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以下六个方面的农村土地纠纷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法》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办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职责:对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判决。对于土地权属不清的案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对确权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处理征地过程中涉及荒山征地补偿的纠纷。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及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四)林业部门:处理涉及以下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解决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法律依据:《森林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解决渠道:行政裁决、诉讼。

  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五)法制部门: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涉及农村土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办理涉及农村土地的执法监督案件。

  四、受理流程

  (一)农业部门受理土地纠纷流程:申请→审核→受理→众仲裁→制作裁决文书→送达。

  (二)法院受理土地纠纷流程

  1.当事人写出书面起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案件送到审判庭后,由主审法官审查,告知当事人审理法官和审判纪律、回避程序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规定一定的举证期限;

  3.开庭审理并查清事实;

  4.依法判决并制作裁判文书;

  5.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6.执行,对于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土地纠纷流程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流程:

  申请人请求解决争议→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不跨县区的,根据属地原则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告知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申请人请求解决争议→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跨县区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确权。

  2.土地征用纠纷处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纠纷实质内容→对征地标准不服的,告知申请人向征地标准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反映诉求;对征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登记信息不服的,告知申请人向征收补偿登记机关(县级征收补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诉求;对征地范围、征地时间存疑的,告知申请人通过法定途径即信息公开申请,向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申请人反映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启动执法监察程序,按规定转有权处理的县级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或市国土资源执法机构自办。

  (四)法制部门受理土地纠纷流程

  1.农村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申请人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受理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审理(告知申请人案件已经受理,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依法审理并查清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驳回、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终止等行政复议决定)→送达。

  2.农村土地执法监督案件办理流程: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农村土地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流程,由市农委制定全市本系统内“农村土地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流程”,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林业部门受理土地纠纷流程:申请人请求解决争议→林业部门审查→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成功,制作协议书;协商不成功的,主动调处)→接受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书面审查(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从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辩及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第三人调处告知书→30日内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及答辩书→审核证据,现场勘验及调查→送达当事人调解通知书,组织召开调解会议→调解成功的,制作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下达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整理归档材料。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