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主要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这些权利构成了土地权属的完整体系。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权属的核心,它代表了国家或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意味着,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上的实际经营权和利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这种使用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取决于土地的用途和政府的政策。
三、他项权利
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地役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存在丰富了土地权属的内涵,也使得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更加灵活多样。
综上所述,具有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了土地的所有者,还包括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享有他项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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