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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低,?抓住这2点,才能维护权益!
发布日期:2020-08-26点击率:488

  这些年,因“征收”引起的纠纷、矛盾非常的多,比如我们常常遇到的补偿不合理、征收方不按法定程序征收,拆迁协议内容不明确,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等问题,而且在征收过程中还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建等现象。

  但对于在征地拆迁中处于弱势的老百姓来说,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是束手无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闵先生在成都有一套房子,其合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当地因城市建设,2017年,闵先生的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不过,闵先生认为征收方对其认定的房屋面积等事项有误,而且拆迁补偿标准还非常的低,所以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3月,征收方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并张贴在闵先生房屋的墙壁上,随后闵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有关部门作出维持的决定。闵先生以有关部门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标准过低,严重降低了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等原因,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中,虽然有关部门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确定对闵先生的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并载明违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内容的相关后果,并且也已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将闵先生的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街道办事处的拆迁专用账户,同时向闵先生发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但是,有关部门的行为系以告知书的形式代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政决定,其行为缺乏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最终法院撤销了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实践中,类似闵先生这种情况非常的多。但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可同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行使诉权,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只要征收方有一点违法或是被征收人有点疏忽都有可能给被征收人或是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

  注意起诉期限

  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违法拆迁、违法征收时,一定要及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以上是知道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

  对于不知道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于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救济途径及期限,那么期限从被征收人知道起开始计算。所以,说被征收人要把握好维权期限,否则即使征收方违法,也可能会因过了起诉期限而无告而终。

  及时搜集证据

  另外,如果拆迁补偿低,被征收人还需要搜集证据。如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拆迁安置方案等文件。如果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有相关部门人找你协商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在必要时需要作录音,录音可能会作为将来协商谈判获得拆迁补偿的重要信息线索。

  同时,在拆迁之前,被征收人还应当将房屋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当然了,如果在拆迁补偿没谈妥时,被征收人可能还会遇到强拆,此时也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及时的拨打110,保存好通话记录等。

  收集证据只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一个开始,若想要这些证据发挥出它的价值,就得需要律师的帮助了。因为,征地拆迁比较的复杂,所涉及到的问题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被拆迁人在面对补偿不合理、违法征地拆迁时,要及时的咨询拆迁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