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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海洋开发应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发布日期:2022-03-09点击率:519

  2022年3月3日是第九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今年宣传主题为“恢复关键物种 修复生态系统”。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广东省一宗海洋开发利用案件过程中,查实省内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经环评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其海龟管理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已超越了应当严格遵守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惠东海龟保护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与红海湾交界处,是我国大陆架海岸线、亚洲大陆架唯一的国家级海龟自然保护区。今年2月16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向广州海事法院就一宗案件涉及该保护区的《司法建议书》作出复函,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监督管理。

  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一宗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中,海龟保护区管理局在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与企业合作开工建设“海龟中心”项目,最终被法院认定合作合同无效。

  为确保该地区生态环境敏感海域得到有效保护,广州海事法院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出《司法建议书》:一是建议加强执法监管,禁止突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二是建议依法惩处相关涉案单位,及时恢复当地海洋生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收悉后高度重视,与省林业局组织有关处室与单位迅速行动,对涉案海域进行了及时整改,并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对所有涉海的自然保护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案情回顾: 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海洋工程建设

  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海龟管理局)与广州某蓝驿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蓝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海龟管理局提供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的海滩及海域,由某蓝公司投资并建设海上实验室、码头、防污堤、人工鱼礁、水下长廊等海龟中心项目工程。

  某蓝公司委托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研院)进行技术开发,并发包给广西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鸿分公司)施工。某鸿分公司于2016年4月初进入惠东海龟湾内海滩施工,根据建设方案建造长宽高规格为30米*30米*5米、总重2000吨的水泥构筑物平台后,于2016年12月份停工。

  海龟管理局以某蓝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投资合作协议、某蓝公司负责清除占用海域的构筑物并赔偿场地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合作协议无效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系濒危海洋生物物种产卵场所在生态环境敏感海域,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展规模较大的海洋工程建设,订立与履行投资合作协议,未经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海龟洄游等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未配置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某蓝公司已投入前期设计与建设费用,海龟管理局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的用海项目建设,未依法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工程地点非法占用海域并形成在构筑物负有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提出解除投资合作协议、清除构筑物并赔偿场地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广州海事法院:保护海洋生物还须依法使用海域

  海洋开发利用,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切实防止对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造成破坏。本案海洋开发所涉物种海龟被列为濒危动物,其栖息地、产卵场面临着人类活动干扰、破坏甚至丧失的威胁。

  广州海事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双方有关投资建设协议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主动审查并认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通过加强对涉案合同效力的审查,依法驳回相关诉讼请求,严格落实源头保护与约束海洋开发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整体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广州海事法院

  编辑:肖泽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