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保护滩涂湿地未经审批不得在滩涂擅自搭建项目部
裁判要旨: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对沿岸流入的各种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气候的功能。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占用滩涂行为。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项目部。2022年,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块涉及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滩涂。2022年4月,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慈溪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030元。宁波某工程队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2022年10月慈溪自规局向宁波某工程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慈溪自规局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宁波某工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慈溪自规局催告,宁波某工程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慈溪自规局申请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慈溪市自规局某区分局组织实施。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
非诉执行审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2行审4号行政裁定(2023年1月9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