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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江西拆迁系列之:职能部门怠于履职 律师介入助力百姓维权
发布日期:2018-07-20点击率:1549

  【基本案情】

  李先生系江西省A县B村村民,平日以耕种为生,2017年初,李先生合法承包的土地却被人以搞建设为名进行了围挡同时对土地进行了严重的破坏,李先生才知道自己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了,但在此之前,李先生并未听说任何有关土地征收的消息。李先生认为这种肆意强占土地的行为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而且,通过网络查询,李先生认为征收部门这样不清不楚的征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李先生决定一定要讨回一个说法。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寻求律师帮助,希望可以解决目前的困境。几经比较,李先生最终选择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张海东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掠影】

  由于此次征地中披露的信息甚少,李先生掌握的材料有限,为此,在张律师的指导下,率先帮李先生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2017年10月26日,张律师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B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情况:1、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的名单;2、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的标准、对象、账户设立、缴纳费用情况;3、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的相关法律依据。但直至法定期限已过,张律师及李先生均未收到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

  针对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行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职责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此次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点主要在于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收到了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其是否应当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答复。张律师提出,2017年10月26日向A县人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快递单内件品名中明确写明邮件内容,通过EMS官网查询,A县人社局于2017年10月29日签收,应当视为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条件。A县人社局并未提供其未收到该邮件的证据,其理由不成立。其次,对于A县人社局辩称此次征地的养老政策已在相关网站公开,且粘贴在乡镇政府、村委会,要求李先生到其办公室进行咨询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属于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提要求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予以答复。综上所述,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已无可厚非。

  最后,法官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李先生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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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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