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那么,土地权属在法律上如何划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
1997年11月6日,时任永登县中川镇会计兼二社社长的尹某通过连城镇政府,与时任该村村主任的牛某协商后,将原本划拨给连城镇移民的35亩耕地承包以每亩1150元的价格倒卖给通渭县的孙某等人,后孙某要返回通渭县,牛某将卖地所得15000元退还于孙某。2006年12月,牛某再次将孙某退还的土地以24700元的价格卖于通渭县的周某、蒲某二人。永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牛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尹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尹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记者:
结合本案,请简要谈谈我国土地权属划分问题。
丁路:
从上述案例看,牛某、尹某两名村干部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之便,以牟利为目的,倒卖村里的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已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而二人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5亩,属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决牛某、尹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就我国的土地权属而言,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三种类型。土地所有权,又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土地使用权,也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类型;他项权利,包括地上权、地下权、耕地权等一系列同土地有关的使用权。
记者: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丁路: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从主体要件来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升官等。
记者: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量刑?
丁路: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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