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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对社会生活的危害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5-06-30点击率:2668

  暴力拆迁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冲突。当前地方政府作为城市拆迁管理人,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又直接参与土地资源的交易中,其失范行为不时发生。对我国城市拆迁中政府失范行为进行剖析,可以看出:政府作为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者,为其公共权力扩张提供了可能;房屋拆迁相关概念的模糊使政府公共权力的扩张变成现实;监督机制的缺乏使政府行为失范和政府利益膨胀进一步扩大化。此外,我国政府公职人员面临的保障激励制度的缺陷、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利、惩罚水平低、道德约束较少都是导致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失范行为的机制缺陷。因此,急需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一个环节,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土地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居住权,正是上关国计、下关民生。

  近二十年来,我们在拆迁管理立法和执法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其中包括十分成功的经验。可以说,制定一部拆迁管理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把拆迁管理方面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以更高效力层阶的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对我国的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一)要把《宪法》中规定的私人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精神贯彻落实到实处,形成依法治国的社会氛围。改变执政者为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牺牲个人的权益的意识,更不能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侵犯个人的合法财产,忽视基本的人权。在夏某案例中,就是这种情况,没有遵循等价的原则,与夏某类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经高达5千多元/m2,却按1770元/m2补偿。好像夏某作出牺牲是天经地义。这放在谁身上都是难以接受的。

  (二)改变目前以卖地为支撑点的财政收入的不正常状况,尽快废除《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这样才能减少和消除政府参与机会,约束其权力扩张。

  (三)完善拆迁听证制度,并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应当依据听证报告作出。

  对于裁决受理听证,鉴于目前该制度弊漏太多,实施效果不佳,实际意义不大,而听证成本高昂,建议取消。同时,为了确保拆迁人真正、积极地履行动迁协商义务,解决现实中一直存在的拆迁人随意启动裁决程序、把裁决机关当作动迁力量的现象。

  对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建议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应当邀请拆迁当事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对强制拆迁的条件、裁决程序、裁决事项以及裁决履行情况等,公开进行听证,而且强制拆迁决定必须依据听证情况作出。

  要解决听证走过场的问题,根本的出路还在于落实法律责任,实行权责统一,真正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强制拆迁决策体系中剥离出来。

  (四)在专家评估委员会之外,建立新的拆迁评估异议处理机制。规定没有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地方,异议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技术鉴定申请,由裁决机关组织3名以上单数估价师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请技术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原评估机构应据此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承担鉴定费用;鉴定意见维持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五)规定书面裁决必须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与现行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相比,“集体决定”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而且可行,同样能够收到避免裁决机关轻率作出书面裁决的效果。

  (六)建立合理、高效、约束有力的行政强制拆迁运作模式,实行裁决、责成、执行三分离。

  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承租人或者第三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迁后,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类似的机构具体实施。而且有必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责成强制拆迁工作。

  上述强制拆迁运作模式,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强制拆迁申请人、强制拆迁被申请人、责成主体和执行主体,特别是划清了裁决、责成以及执行三类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有助于解决当前强制拆迁决策制度虚化的问题。

  (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强化监督、惩治机制:

  1、取消现在各级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荒唐体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应向同级人大定期公布城市房屋拆迁详细规划信息和操作流程;对城市征收和拆迁安置中的资金账目,审计机构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和公布审计结果;

  2、县及县级市各类政府机构应实行政务公开,特别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部门包括城市房屋拆迁部门,优先推行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3、鼓励新闻媒体(包括网络)对各类腐败事件予以公开曝光和披露,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制约;

  4、全国各级反贪、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机构关键信息应上网公布,并设立举报网站或举报电子信箱;

  5、建立旨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重大腐败事件的司法检察系统;

  6、加强对腐败行为调查、起诉和惩罚机制,通过严厉的法律惩罚措施减少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腐败和寻租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制度改革不可能一劳永逸。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仍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在宏观的制度环境或制度结构处于变动之中的时候,城市工作中宏观和微观的制度安排的合理化和完善自然也需要一个过程。由此可见,以制度改革促进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优化将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它需要大胆的试验,巧妙的借鉴,适时的推广和不断的创新。

  凯诺拆迁律师希望通过以上的对策,可以更有助于拆迁户进行自我维权的同时,由拆迁律师介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北京凯诺土地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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