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拆迁方作为征地拆迁中的主导人物及具体实施者,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或是前期为了低成本征收、快速完成拆迁工作时,常常会用一些借口或是采取一些让被征收人看似合乎情理的手段。
比如像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最常见的拆违、拆危,有的征收方还会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法,以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正常通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挖洞达到危房标准等方式来达到目的。
近日,就有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子被认定成了危房,主要是因为我觉得他们给的补偿非常的低就没有签协议,随后他们就把房子照了几张照片,认定成了危房,现有关部门给了我们极低的补偿还要进行强除,我们该怎么办啊”?
像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征收方利用拆危的方式对被征收房进行强制拆除来达到目的的案件......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对动迁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征收与补偿迟迟没有进行。(生效司法文书中称,开发商为了获得不当利益陆续派人将其房屋砸坏。)
在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对王某的诉求均以驳回,于是王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高院点评说,在不动产征收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来讲,在危房的认定主体方面就存在违法。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危房的鉴定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还有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本案中,并不是由房屋所有权人所申请的。
而且“危房”是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09〕69号)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将评定为C级或D级的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这里我们简单的说一下危房中的四个等级:
A级为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为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如上所述,只有C级和D级危房才能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但是实践中的危房鉴定,通常是征收方直接口头告知被征收人,并未依法依规的进行鉴定,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
况且本案中的危房事实上是相关部门人为造成的,这严重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最高院的判决则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实践中常常有征收方以“拆危”的方式降低征收补偿或是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对及时的弄清楚实际情况,沉着冷静的判断征收方真正的目的,一旦发现他们存在违法行为或是目的不纯,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行政复议是60天,行政诉讼是6个月,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只有把握好维权时间、收集强有力的证据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