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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拆迁补偿为什么会低,主要是因这些原因
发布日期:2020-08-31点击率:634

  房屋征收过程中,几乎每个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上面的补偿标准时,都会觉得特别的低,根本达不到前期自己心中估算的标准。不光如此,律师办案的过程中也发现,有的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甚至是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这种只管征,不管补,拆迁无保障的现象常常存在,这也难怪,现在好多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都不愿意搬迁。

  近日,就有河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要拆迁了,但是算了一下给的补偿根本无法再建造一处现在要被拆的房屋,远远降低了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即使是给了安置房,今后可能也会因居住距离的因素无法再耕种。

  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但是给的补偿却如上述村民所反映的情况一样,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根据凯诺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大概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拆迁补偿标准经久不变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拆迁在中国大范围的开始,各个地方都连接出台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那个时候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应该是符合当时的物价水准的,所以,这也让不少的被拆迁人尝到了甜头。但是,日后拆迁所遇到的问题在于,这个标准开始执行后,却很少有地方再调整。

  随着物价不断的上涨,尤其是房价的涨跌,切切实实的影响着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后面拆迁的人再不调整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若再按照此前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那么显然是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的,比如几年前的房价普遍在7、8千,可拆迁方却还按照十多年前的标准给2、3千,显然是不行的。

  当然了,若地方严格按照有规定执行或是一年一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话,无论物价是涨是跌,那么拆迁户间的利益差相对就会较少,对整体拆迁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就自然而然的减少,且老百姓也会积极配合拆迁的。

  但实际上,各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经久不变,但又为了顺利完成拆迁工作,只好在拆迁奖励上动脑筋,并且还规定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没有拆迁奖励,很多老百姓不懂得拆迁方的套路,为了拿到奖励便草草的签了字。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现在拆迁,无论是农村拆迁城市,只要达不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的原则,被征收人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也不要为了拿拆迁奖励就草草的签了协议。

  要知道,拆迁方所称的拆迁奖励很有可能是从你的房屋拆迁补偿中抠出来的,所以一定要谨慎。

  第二种,拆迁方缩小房屋面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房屋拆迁之前,无论你的房子是超出了面积,还是是违法建筑或是无证房屋,经过上述程序之后,你的房屋究竟该怎么补偿,就一目了然。

  但是从实践案例中我们看到,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补偿,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经常会将被征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危房”或是以无证为由,给予房屋补偿的面积被无故缩小。

  所以,遇到拆迁方在测量时将我们合法房屋的面积无故缩小,在收到评估报告时,那么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来处理。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XX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如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或是少补偿,一定不要觉得拆迁方说的就是真的,补偿少是应该的,可以先让他们拿出证据来证明,否则不要轻易的在上面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