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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的方式,强行占用土地 省高院:以租代征违法!
发布日期:2020-12-29点击率:551

  为了建设污水处理厂,街道办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强行占用了耕地。随后,村民向自然资源厅反映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问题,但是得到的答案是,所申请地块涉及到的土地尚未征收。随后,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村民诉求获得了省高院的支持。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杨先生等人是某村村民。2019年1月,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2019年3月,街道办事处发放了青苗补偿款,包括杨先生等人在内的绝大多数村民领取了青苗补偿款。同月,街道办事处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建设。

  随后,杨先生等人向自然资源部反映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30亩等问题。2019年,自然资源部作出答复称,所申请地块涉及土地尚未征收。针对此情况,杨先生等人认为,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村委会公章及村民代表的签字,而且绝大部分村民已领取了地青苗补偿款,说明杨先生对土地租赁之事是知情的。而街道办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搭建围墙的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如果杨先生等人对租赁合同存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土地征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权,街道办作为乡级政府,不具备土地征收的职权,所以不属于土地征收的行政主体。且街道办也明确否认了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杨先生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等人的起诉。

  杨先生等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杨先生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先生等人不服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杨先生等人认为,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必须由政府依法履行征收程序改变土地权属,同时还要办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实施补偿后才能用地。但街道办的行为属于以租代征的违法用地行为。租地协议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街道办占地的依据,再者街道办直接强行占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杨先生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很显然未正确厘清被诉行政行为。另外,结合杨先生等人和街道办的陈述,及自然资源部和规划局作出的相关调查报告,可以认定街道办存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建设,占用土地的行为。

  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占用该土地时应当要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其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严重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不能成为在涉案土地上搭建围挡,占用土地的合法理由。因此,撤销一审裁判、二审裁定,指令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街道办以租赁的方式占用老百姓的耕地,显然是不合法的。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