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后被强拆,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随后张先生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赔偿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坏物品进行赔偿。一个多月后,相关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张先生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下面我们来看看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张先生是郑州市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2013年11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对某家属院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范围内。2014年12月,该涉案房屋被相关部门给强拆了。
后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2017年8月,张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赔偿的申请书,申请对其居住使用的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坏物品进行赔偿,随后,相关部门对张先生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赔偿张先生xx万元及一套安置房。但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过,在诉讼期间,张先生死亡,其配偶及子女作为变更后的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已经在损失赔偿程序中得到了填补,即使张先生对赔偿的数额不认可,也不能再要求启动补偿程序,基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获得救济。同样,二审法院以相关权益已经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获得救济,驳回了其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张先生家人申请再审称,在2017年8月,其四人书面请求相关部门对其房屋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在4人没申请赔偿的情况下作出了赔偿决定,该赔偿决定与其4人的补偿申请没有关系。后迫于无奈,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并明确表态,无论是赔偿诉讼还是补偿诉讼,只要为其留有维权途径即可,其不可能既得到赔偿,又得到补偿。
但是赔偿案件生效裁定未考虑其4人已经提起了补偿诉讼且补偿案件仍在审理中等问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起诉,导致其丧失了通过行政赔偿维权的途径。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相关部门辩称,因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违法,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并且其已经按照程女士等人申请的,作出了赔偿决定。因此,请求驳回程女士等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张先生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补偿申请,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张先生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而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且赔偿决定未载明赔偿标准及依据,仍有部分补偿申请内容未在赔偿决定中涉及。随后,程女士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又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但赔偿案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被法院驳回。
在程女士等人的部分补偿申请事项在赔偿决定中并未得到处理,且另案行政赔偿之诉程女士等人超过起诉期限与相关部门未能按照程女士等人的要求进行补偿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宜将相关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作为对程女士等人补偿申请的回应,允许程女士等人通过补偿诉讼维权事法权益,由相关部门对程女士等人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就行政赔偿决定一并处理。最终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相关部门重新对程女士等人作出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但是,如果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存在违法之处,被征收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