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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以“拆危”的名义拆除房屋,法院毫不留情的“戳破”征收方的用意
发布日期:2021-05-25点击率:510

  实践拆迁过程中,常有一些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或是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便会想出各种办法来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比如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断水、断电、阻路,或是恐吓、威胁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等,有的拆迁方还会以拆违、拆危等各种名义先行拆除被拆迁房屋,来达到拆迁的最终目的。由徐女士、叶先生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代理的以下案件就遇到了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

  徐女士、叶先生是重庆市人。2018年10月,xx县xx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书面报告包括徐女士、叶女士房屋内的9户房屋属于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18年10月,街道办根据x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徐女士、叶先生的紧挨案涉房屋的另外一部分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但是在拆除该处违法建筑时,街道办在庭审中说是由于机械的原因,将紧挨着的部分合法建筑即危房造成一定的破损,后进行修复后交与徐先生、叶先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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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法部分房屋造成一定破损后,街道办于当日便委托工程检测公司对未拆除的案涉房屋进行主体结构危险性鉴定。随后。该公司作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评估定该建筑危险性为D级。紧接着,街道办便制定了《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送达给叶先生,但叶先生拒绝了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该《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中要求徐女士尽快搬离居住人员及财产至安全地带,同时于xx号之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期不委托,街道办将代为委托鉴定。

  2019年5月,街道办向叶先生送达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叶先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几天后,街道办制作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徐女士房屋为危房,要求徐女士在三天内自行采取整体拆除房屋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否则街道办将责令其停止使用该房屋。当日,街道办也向叶先生送达了该告知书。

  同年5月22日,街道办对徐女士、叶先生作出《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随后,徐女士、叶先生委托凯诺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凯诺律师接手该案件后,立即前往当地进行了调查和走访,并且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还指导徐女士、叶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向法院申请房屋保全,然而在审理保全过程中,街道办将徐女士、叶先生房屋全部拆除。

  凯诺律师在得知房屋被强拆之后,随即就启动确认街道办强拆徐女士、叶先生房屋违法的诉讼。

  本案中的焦点是,街道办拆除徐女士、叶先生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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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危房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一份已经被确认违法的决定书就能作为依据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吗?征收方的真正目的又是什么呢?针对本案,凯诺律师就作出如下判断:

  1、街道办拆除当事人房屋依据不足

  街道办作出的《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系街道办强制拆除徐女士、叶先生房屋的依据,但是该《危房拆除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所以其以该决定书为依据拆除徐女士、叶先生房屋明显是不合理的。

  2、街道办拆除当事人房屋真正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保护公共及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如果街道办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及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就应当在发现危险时及时解危,而且应当用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解危,然而街道办在已排查到房屋已系危房的情况下,没有立即解危,而是先拆除违房,在拆除过程中还将案涉房屋进一步损坏,然后再将拆违后剩余的房屋委托鉴定,后距排查到危房长达7个多月后才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且街道办在拆除房屋后,在徐女士、叶先生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其如何行使权利,且到本案在庭审时涉案土地上已经被建起了高楼。

  因此,街道办作出危房拆除行政决定并将徐女士、叶先生房屋拆除,并非出于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为了他人在案涉土地上修建房屋,其行政目的不具备正当性,不具有合法性。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常以各种理由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当被拆迁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不要慌张,也不要怠慢街道办、镇政府的行为,对收到的每一份文件要提高警惕,并引起重视,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