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响应国家改革开放,发展乡镇企业的号召,郑先生在某工业园区内兴建了厂房,开办工厂。郑先生共建厂房4幢,占地面积4亩左右,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后来,当地决定对老旧工厂进行改造,郑先生的厂房便在此次老旧工厂改造的范围内。
但是在改造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通知郑先生是按照什么方式来进行改造,便于2018年12月,在周边企业已经得到合理补偿之下,在没有给郑先生任何补偿、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郑先生的工厂进行了强制拆除。
对此,郑先生认为,老旧工厂改造应该要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但是相关部门对自己没有补偿安置便进行了违法拆除,不论是从实体上来说还是程序上来说都是不合法的。而且其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相关部门却以xx改造的名义涉及对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进行征收,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规定。
后来,郑先生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第一时间咨询了律师,并在多方比较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后,随即便到郑先生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获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回京之后,又指导郑先生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强有力的证据资料。
通过所获得的所有材料,在分析之后,凯诺律师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并指导郑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相关部门辩称,涉案建筑在更新改造提升的片区内。但是郑先生所建的厂房没有经过规划审批手续,没有合法的产权凭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附属物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其依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那么,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相关部门就能在没有作出任何文件和通知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当事人的厂房吗?
答案显然不是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并非相关部门口头说了算,也不是说想啥时候拆就能啥时候拆的。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在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后还应当要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自认为该厂是违法建筑,但是在具体拆除过程中,又没有履行上述中的任何规定,没有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对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没有进行公告等即拆除了厂房,而且相关部门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是履行了上述程序,显然该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严重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郑先生厂房的行为违法。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因此,在此过程中,若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那么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出复议和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