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都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呢,他们马上将自己的房屋给拆除了,屋里的东西毁于一旦,此时,补偿还没有真正地到账,临时住的地方也没有找好,他们也没有提供周转用房...
一般而言,签订补偿协议其实就是征收前的最后一道程序了,协议一旦签订,剩下的工作就跟被拆迁人没有多大的关系了。可是有的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又觉得补偿不合理,于是便没有及时地搬迁出房屋,但征收方这边又为了尽快征收,在手握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会直接给拆除。
那么,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是否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之前是有讲过的,但近日又有当事人来咨询,所以今天,我们再来重新回顾一下
不能仅凭已签订的协议就强制拆除房屋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相关部门是无权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的。而且,其也不能仅凭一张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相关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非自己就可以强拆的。
另外,我们再来看看《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的规定已经说得很明确了,相关大家也都能明白,当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被拆迁人以补偿不合理等理由拒不搬迁时,那么相关部门是可以向被拆迁人做出书面文件的,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书面文件后,既没有履行协议义务,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擅自将被拆迁人房屋给直接拆除。
简单来说,就是在未经过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可以说是不合法的。
因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拆迁,应当要先补偿、后搬迁,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的先补偿、后搬迁,一般并非指的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就可以强拆了,而是在补偿真正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已经拿到了补偿,房屋内也已经没有物品了,那么此时强拆行为可能不会对被拆迁人造成不利影响,倘若补偿未真正落实到位,只是签订了补偿协议,那么其拆除行为也可能是不合法的。
所以呢,当房屋被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先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法院给立不立案,这就要我们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了,只要有证据能证明,我们的合法利益确实是受到了影响,那么就法院一般就会给立案的,一旦没有证据证明我们与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那么我们即使有理,可能法院这一关也过不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中的回复:
依照原《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房屋发生物权变动。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补偿安置在先、被征收人搬迁在后。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提出起诉的,起诉人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应当先认定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应当结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腾空交付房屋、房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实体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原告的实体利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否应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对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出综合认定。
所以,还是要提醒大家,无论房屋有没有被违法拆除,无论补偿合不合理,只要遇上拆迁我们就需要做好收集证据的准备工作,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嘛。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签了补偿协议并不代表此后的征收行为就与被拆迁人没有关系了,若强拆行为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那被拆迁人仍然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仍然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