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费用本来就不高,因此任何人、任何单位或是村委会等,都不能截留属于被征收人的土地补偿费,一旦这么做,那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地方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其注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中就规定,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名领补偿费用以及截留补偿费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者不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