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时,有的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建成时间比较久,所以看上去会比较的破旧,甚至已经开始坍塌,对于这样的房屋,有的征收方可能会以已无法居住,坍塌等为由不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拆迁补偿或是赔偿,那么如果房屋已经坍塌了,在拆迁时应不应该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或是赔偿呢?
陈某等人在河南当地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来宅基地上的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但是因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所以征收方并没有给予陈某等人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陈某等人只领取了土地补偿费。而此前存在的两处违法建筑也被强制拆除。随后,陈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对陈某等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某等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陈某等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xx村集体土地在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经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xx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陈某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
陈某等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处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其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陈某等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其对陈某等人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陈某等人亦未对其诉请的xx万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
那么就本案而言,陈某等人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呢?陈某等人享不享拆迁补偿费?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某作为河南信阳某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陈某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某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了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部门应当基于陈某等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某等人予以补偿安置。
至于陈某等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所以,相关部门仅以陈某等人所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屋已经坍塌等为由,拒绝给予陈某等人补偿安置,则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房屋是我们老百姓避风的港湾,但是有时候也会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我们的房屋坍塌,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们房屋坍塌的,一般来说如果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那么就需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不能以房屋已经坍塌或是房屋已经变成危房等为由不予补偿,少补偿。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房屋已经坍塌,或是被征收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为由拒绝给予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拖延,避免因错过法定救济期限而无法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