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有人问律师,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了,但是自己现在看又觉得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很不合理,想要与征收方重新签订协议,但被征收方拒绝了怎么办?
事实上,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反悔的情况经常上演,但是这里不得不提前提醒大家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双方必须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反悔,或是违约拒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则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那么,只要签订补偿协议了,真的就没有反悔的机会了吗?
其实,并非如此。虽然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任何人都不能反悔,但前提是该协议是在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该协议中不存在任何的不合理情况,或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期间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那反悔也是没有用的,必须要按约定履行协议,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即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可以反悔的。
一、违背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
补偿安置协议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前,应当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事先心平气和的协商好之后再签订,且在签订时必须要与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签订。
但是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被征收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有的征收方则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会让村委会或是街道办等其他工作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笔迹,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那么这种行为显然已是不合法的行为了,而且找村委会或是街道办等其他工作人员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已经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事后只要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认,那么该协议一般情况下则是违法或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样一份拆迁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协议或是确认协议无效。
二、协议存在欺骗、欺诈等情形
除此以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也应当要真诚、诚实,不能虚假,不能为了签订补偿协议而签订补偿协议,必须要按照双方约定的签订协议,只有这样,那么才能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然而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征收方除了会使用上述手段签订协议之外,还会为了让被征收人尽快签订协议以欺骗的手段让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如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答应给予被征收人比较大的安置房,或是比其他人都高的拆迁奖励费、安置补助费等,但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却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更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其义务。
针对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原则上来说也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所以,在遇到征收方以欺骗等手段,迫使自己签订了协议时,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请求撤销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违法。
三、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明确低于上述补偿原则,或是同样的房屋情况,别人家的补偿明确比自己家的要高的话,那么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这种拆迁协议的合法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有待商榷的。
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及时审查补偿协议内容是否完整、公平等,避免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