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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收集体土地上有收益的房屋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3-04-19点击率:102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被征收人所承包的耕地或是房屋,其中公共利益范畴包括因修路、建设水利工程占用土地项目等,由政府组织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等。

  不过,不管是因什么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这已经是以后发展的一个必要趋势,想要发展,提高城市经济,必然跟土地是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不管因什么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项目,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被征收的房屋中有的是住宅,有的是养殖场、有的是加工厂、商铺,甚至是大小型企业等。

  而这些性质的房屋想必大家都知道,有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有的则是在集体土地上,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有收益的房屋拆迁跟国有土地上有收益的房屋拆迁是有很大区别的,不仅拆迁程序不同,而且拆迁补偿也是有很大的区别(另外,有收益的房屋拆迁跟住宅拆迁也是有较大差别的,其主要体现在补偿方面)。那么,集体土地上的营业性用房拆迁后,一般是如何补偿的呢?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设施设备费用等等。

  如果经营性用房是建在集体土地上,或者是将原本的农村房屋改变了经营性用房,那么土地补偿费一般是不能少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土地是租来的,那么被征收人则是拿不到土地补偿费的,这点大家应该要清楚。

  另外,安置补助费以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也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的。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以该房屋是住改非,所以直接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这几个部分的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凡是经营性用房,只要有益,无论该房屋是在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停产停业损失费是必须要给的,否则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交出土地的。

  所以,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实践征收中,在经营性用房被征收时,大家一定要审查一下征收方有没有将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费用纳入在补偿范围内,这可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

  另外,对于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定,也就是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及当地公布的一些政策规定来确定。

  比如在《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工商企业,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5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新增装饰装修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

  村(居)民将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增加3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新增装饰装修等一切费用)。

  对于养殖场拆迁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养殖畜舍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对应等级予以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为学校、医院、寺庙等公益事项用房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有合法的手续,即使是住改非房屋,也是需要按照经营性用房来进行补偿的,其补偿标准是按征收住宅标准增加30%进行补偿安置。

  而对于其房屋建设性质本身就是商业性用房的,没有过改造,那补偿则是按照住宅标准的2.5倍进行补偿。

  总之,北京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遇到补偿不合理,补偿范围不全面,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压低拆迁补偿标准等,甚至是遇到了强拆,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有所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