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村民的银行账户莫名其妙的多了十几万?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根,也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更是其安身立命的资本。可随着城市的发展,全国各地纷纷开启了项目建设的按钮,尤其是疫情以后,基建建设在各地展开。但是基建建设少不了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所以,近几年许多老百姓的土地都被征收了。
土地征收原本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是极低,这就导致许多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许多被征收人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往往就会觉得征收方此时只能停工找自己再次协商补偿或是提高补偿标准,但事实上有的征收方并不会按照这样的套路走,而是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来实现土地征收的目的。比如常见的就是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直接强占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而有的则是在被征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将不合理的补偿直接打入被征地农民的账户中。
【案情简介】
李某是广西省人,其在某市某村有承包地,后来村小组内的部分土地因当地建设被征收了,李某的承包地也在被征收的范围内。
但由于征地补偿标准特别的低,所以李某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可是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11月,相关部门对李某作出《通知书》并送给李某。此时李某才知道xx号征地批复的顾虑在。同年同月,相关部门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支付了征地补偿款。
收到这笔征地补偿款的李某非常的惊讶,因为其并没有与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更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所以,对于这笔补偿款,李某觉得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动的。所以,其并没有提取这项补偿费用,更没有使用。
土地征收是好事,既利国又利民,所以在还没开始征收之前,李某就想着要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为国家、为自己做出一份贡献,但前提是征收必须是建立在合法、合规、合理的上面。据李某反映说,其是在收到《通知书》后才知道自己家是在征收范围内的,而且也没有任何的补偿就补偿标准来征求他的意见,单从这一点来看,相关部门的做法就已经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等其他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
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于是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部门竟然以相关部门已经对其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为由,驳回了其的行政复议申请。面对这样一个复议结果,李某是百思不得其解,但其也不想就此放弃维权,于是其便决定找一个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
于是,李某便通过打听与网上查找,找到了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面对面的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详细地沟通过后,李某非常认可凯诺律师的观点,同时也对凯诺律师的职业素养竖起了大拇指。在经过一番思考后,李某决定让凯诺律师来帮助自己,于是便于当日与凯诺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凯诺律师介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复议结果与李某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在分析过后,凯诺律师决定将该案件中的所谓利害关系错误排除作为突破口,随后,便马上指导李某以一种不服输的态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自治区政府的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在庭审中,凯诺律师直指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使得对方哑口无言。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李某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且责令相关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具体的征收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而且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施行,土地征收应当是在完成前置的征收程序之后,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的,如果没有完成前置程序,即没有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没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征地补偿款,或征地补偿款没有专款专用,相关的征收程序未履行完毕(包括未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那么征收则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是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还需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如果未做到这些,同样征收也是不合法的。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在未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那这显然是一种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做法,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