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土地征收律师:征收农村土地这些都是必须要有的
无论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其都会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无论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讲,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时,或是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相关部门均应当要严守把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及时地落实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履行自己在征地拆迁中的职责。
比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应当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修路、建设水电工程、医院、学校等需要占用农民老百姓的土地时,不能直接占用,而是需要在向省政府、国务院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先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大家何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补偿标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等具体的信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在告知大家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等事项后,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该补偿标准有异议,认为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那么还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等到这些前期征收工作都完成后,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向省政府、国务院等申请征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要予以公告,之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