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地律师: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村民一分钱都拿不到吗?
“我们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被村委会侵占了,说好的会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发给咱村民,但是现在拿到手里的土地补偿费却只有一点点,跑去村委会询问,却被告知说是土地补偿费现在要用来修村里的路,要用于村里的公益事务”
“我们的土地补偿费说没就没有了,虽然土地所有权不归我们,可是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村委会要将绝大部分的补偿(百分之八十以上)发放给我们村民的,可现在村委会、村干部却想独吞,现在就是以各种理由不想给我们土地补偿费”
实践中,像这样的情况可谓是数不清楚。土地征收大家都知道,涉及巨大的利益,也关系着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正因为土地征收涉及巨大的征收利益,且相关的土地征收程序又没有复杂繁琐,所以,就会有个别的村委会为了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多拿到一些补偿,便会想中各种办法增加征地补偿费,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谎报土地征收面积,苗木总数量等以此增加征地补偿,有的极个别的村委会,还会在村民的眼皮底下侵占被征地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费,甚至是安置补助费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青苗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等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
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所有人所有。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个人所有,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村委会便会认为,其理所应当获得土地补偿费,村民无权获得该项补偿费。那么,果真是这样的情况?果真村民一分钱的土地补偿费都拿不到吗?
显然不是的。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村委会(村干部)还是其他单位、个人都是无权侵占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即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也不能打着各种名头侵占、扣留或是截留在土地征收产生的各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否则就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实践征收中,法律上是明文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动用、侵占村民的补偿费的,如果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话,那么就很人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其次,土地补偿费虽然可能会直接发放给村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就一分钱也拿到了,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去向,许多地方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看到这,可能很多人心里会凉大半截,但你往下看,该《补偿安置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也就是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款后,最多也只能截留30%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而其他的70%则是需要制定分配方案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给村民的,村委会(村干部)不能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将这一大部分土地补偿费截留,将少一部分土地补偿费分给村民,这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