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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新行政复议法新鲜出炉,这五大亮点需要你知道
发布日期:2023-09-12点击率:54

  北京拆迁律师:新行政复议法新鲜出炉,这五大亮点需要你知道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第一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是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是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于明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是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自制定行政复议法起,二十多年来,行政复议已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我们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是离不开行政复议这一程序的,包括我们常见的像相关部门不依法律法规公布征地拆迁信息,被征收人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拒绝公开或是未完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是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未批先占,违法占地,我们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相关部门却置之不理时,行政复议则成了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所以说,对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个人觉得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二十多年来首次大修,对于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强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此次修订的新行政复议法都有哪些亮点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内容,来为大家简单地解读一下。

  一、超过二十年或五年,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我们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不作为等情况时,如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拒不公开或不完全履行自己法定职责时,我们需要在知道他们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的6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算起,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另外,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旦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二十年,或是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不会受理的,这点其实是借鉴了行政诉讼法的理念。

  二、明年起行政不作为案件必须复议前置

  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我们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不予答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赔偿决定或是不予补偿等情形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倘若对复议决定不服,那么可以针对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需要大家知道的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不予公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是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以及相关部门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形,必须要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单地来说就是,从明年起,行政不作为案件必须复议前置,之后才能启动行政诉讼,这点也是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中的一个亮点。

  三、普通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部门不能垂直审理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也就是说,新行政复议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倘若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从明年1月1日起只能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阅卷时复议机构不能再刁难了,申请人可以复印证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也就是说,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在复议期间需要取证、查阅等,那么,相关部门不能再以各种借口拒绝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相关部门提出的书面答复等进行复印。

  五、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换句话来说,明年起,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可能会成为常态。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方法,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等,比如未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是针对他们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