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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3-10-10点击率:56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标准

  房屋被强拆后,一般只要拿到了强拆违法的判决,被征收人就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了。那么,房屋被强拆后都有哪些赔偿呢?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大概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装修费以及家具等物品的赔偿费。不过自《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后,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不光仅限于上述几项补偿,还有利息及补贴等。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赔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也就是说,在拿到已生效的强拆违法判决之后,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之外,还可以主张奖励费及留守值班人员的工资、水电费、保管费、承包费等其他相应的补贴费用。

  当然了,这些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因每一户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所以法律上也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标准。但是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规定了赔偿原则。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则是这样规定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就是,当自己家的合法房屋被相关部门强拆以后,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原则通常指的是赔偿总额,而法院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不受损,能得到保障。当然了,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征收方能依法行政,尽量减少征地拆迁纠纷。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尽快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或是对赔偿决定不服,那么,马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明显低于《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马上提起上诉,当然了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