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合法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强拆,那么当事人可以在确认强拆违法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但是实践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却拒收赔偿申请,或是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是否应当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拒收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还是应当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下面,凯诺律师引用最高院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吧
赔偿机关拒收赔偿申请无需确认他们的行为违法
王女士是黑龙江省人,其在当地有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被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给拆除。随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获得了胜诉,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
之后,王先生按照行政裁定书中载明的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但是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后不作为、不答复。因此,王女士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违法。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王女士要求确认相关部门不作为违法并针对其申请事项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王女士是按照最高院的行政裁定书所载明的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接收或拒绝接收赔偿申请,作出或未作出赔偿决定等行为均是行政赔偿程序的组成部门。被征收人对行政赔偿程序行为不服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可以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在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件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后,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拒收、收到后不予回复,或是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等情形的,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不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拒收申请等行为另行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程序设置有利于及时给予赔偿申请人司法救济,避免程序繁琐冗长,体现出了权利保护的经济性。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再审申请。
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无论如何相关部门违法强拆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强有力的证据之外,还需要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拿到相应的赔偿。
一般而言,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赔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而对于赔偿标准,应不低于行政补偿,即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一般来说,参照适用与当事人相仿的其他被拆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对当事人更加有利。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房屋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