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怎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对被征收人有利?
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要将所有协商好的事项明确在书面协议上,并各自在一式两份的书面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经常有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却毁约、违约,不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被征收人拆迁补偿,或是交付安置房,导致被征收人腾退房屋后无处可去。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怎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有利呢?
一、在签订协议之前审查征收有无违法行为
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的时候,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的谨慎,细心,尤其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先审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有没有在征地拆迁中见到拆迁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倘若发现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并没有告知大家这些最基本的征收信息,未公布这些文件等,那么此次征收拆迁在程序上就存在一定的违法性,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非常谨慎地签协议了,试想一下,一个项目征收程序都不合法,又怎么可能会站在被征收人的立场上去做事呢?
所以,当相关部门拿着拆迁协议让你来签订时,千万不要拿起笔就签上自己的大名,避免让自己陷入无法挽回的局面。
二、审查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不是被征收人与谁都可以签订的,一般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另外,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那也就是说,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乡(镇)政府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拆迁单位,甚至是村委会等,那么,在他们没有出示任何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与他们签订协议,否则所签协议是否合法就有待商榷了。
当然了,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掩耳盗铃的方式,找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人员,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上字,对于在这种情况下所签的协议,如果事后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认,那该补偿安置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
三、审查补偿安置协议内容
一般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用于被征收人临时居住的周转用房、过渡方式、搬迁期限及过渡期限(即选安置房的,一般几年可以拿到安置房等),另外,还有一项事项非常重要,就是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即征收方未按约交付安置房时,征收方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等等。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看到的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只有空格,其什么内容也没有写,或是协议中的内容非常不明确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避免给自己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四、拆迁协议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
补偿安置协议是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影响的一份文件,所以,按理说,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后,被征收人手里无论如何都需要有一份,一旦征收方违约、毁约等,那么被征收人就有证据来证明他们确实存在毁约、违约的情形。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执意要拿走所有的协议原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以免日后他们不承认。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旦遇到补偿安置协议有问题,那么,建议大家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