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直在强调,相关部门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磁的法律法规进行,尤其是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必须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来说就是,无论是因什么公共利益要收回国有土地或是征收集体土地,在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时,相关部门只能是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还需办理完审批手续)之后,才能正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这是法律规定的。
只不过,从现在的征地拆迁实况来看,虽然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已经越来越规范,法律意识也逐渐地提高,但实践过程中,我们律师仍然发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仍然存在未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就强行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行占用农用土地的情形,即先搬迁、后补偿的。
针对相关部门的未给予补偿就占用土地、强拆房屋的这种行为,凯诺律师想说的是,先搬迁,后补偿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在未给予任何补偿,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实际占用土地开展项目建设,或是采取断水、断电、阻断道路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实现征收目的,那不仅仅只是征收程序不合法这么简单了,往大了说,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有违背常理,有违背道德、法律底线之嫌疑,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还伤害了老百姓的心,导致相关部门的公信力直线下降,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不稳定性。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无论征收项目多么的重要,多么的急,征收时间多么的紧张,都应当要及时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遇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补偿费用。
如果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相应的也就不应当开展相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就曾说过,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将补偿问题进行不合理地拖延。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今后再遇到先搬迁、后补偿,即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未落实相关法定程序就实施征收工作的行为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