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遇上征地拆迁,一定要按照这四点去做
征地拆迁事关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原则上来说,集体土地征收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往往比被征收人所想的要低得很多,甚至是无法实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征收补偿原则。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何才能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呢?
一、提前了解拆迁项目具体情况
在启动征地拆迁开始之前,相关部门是会先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拆迁公告等之类的文件,一般文件中会明确征收范围内、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
如果在拆迁中没有看到这些文件,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总之,提前了解这些与此次征收的相关信息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是有好处的,可以及时地知道补偿标准合不合理,征收项目合不合法。
二、不要随意在拆迁文件中签字
想必大家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比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其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针对的是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针对的则是“违法建筑”,上述这两个文件如果大家不引起重视,那么势必会对被征收人不利,所以一旦收到这两个文件,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
但凯诺律师想要重点说的,不管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收到的是哪种拆迁文件,只要会对自己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文件,千万不要盲目地在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尤其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因为协议一旦签订,就会立马产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必须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倘若有一方违约或是毁约,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地查看协议内容是否完整,补偿是否是双方协商好的,安置房位置、户型、面积等有没有具体地明确在拆迁协议中,如果重要的事项都没有明确,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最好不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
三、多听少说
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时,建议被征收人不要过多地表达自己心中所想的拆迁价格,这样会很容易让征收方钻空子,不利于被征收人。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记“言多必失”这个词,在征地拆迁中,尽量做一个聆听者,不要给征收方留下降低补偿的机会。
如果双方谈判后,补偿仍然没有提高,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提前对房屋里外、前后拍照、录像
在得知自己家在拆迁范围后,一定要提前对房屋外部结构、房屋里面结构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各种缴费票据等,然后将家里的贵重物品搬离到安全地带。
之所以让大家这么做,就是为了以免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突然强制拆除房屋,导致我们无法搜集到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这对我们以后维护合法权益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只要我们手里有证据,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那么我们便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给予合理的赔偿或是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重点要说的是,拆迁补偿关系着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当补偿不合理或是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时,一定要积极地行使自己手上的权利,千万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避免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