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区别是什么?老百姓需要注意哪些?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
征收国有土地与征收集体土地一样,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关于征收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或是计划,结合实际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进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另外,相关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征收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当地公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同样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是多少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除此以外,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征收国有土地的主体不是谁都可以的,只能是市、县级以上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实施征收行为。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其实严格来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地方上也没有具体的政策及规定,所以,自然也就没有具体的收回程序,目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但这里凯诺律师注意到,虽然法律法规上规定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给予老百姓补偿,但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给予老百姓多少补偿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点就与征收有很大的区别。
其次,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只能是自然资源部门,当然了,其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报区人民政府,或是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不过,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凯诺律师认为,只适用于地上没有建设合法房屋的情况下,对于土地上存在合法房屋的,一般只能通过征收来实现最终拿地的目的,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否则就存在以规避征收补偿的情形。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征收国有土地是两码事,不仅存在主体上的不同,补偿不同之外,所依据的法律、用地目的也是不同的,大家一定要对此注意。不过,无论是收回,还是征收,都需要给予老百姓合理、公平的补偿,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或是相关部门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规避征收程序、征收补偿,那建议大家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