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怎么办?你可以这样来解决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农用地、林地、草地等)一直以来都是农民老百姓最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有的农民老百姓一年的收入就全靠种庄稼。俗话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了自己的承包地,农民才能踏实,日子才能越来越好,国家也才能越来越好。所以,农民对土地是十分地看重与珍惜。
不过,这里需要农民老百姓知道的是,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实践中,有的农民老百姓认为,自己种了几十年的土地,所以,土地就是归自己所有,即使遇到了征地,该土地补偿费也是归农民自己的,不归村集体所有。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在农村,农民只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就算日后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了,那么土地补偿款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
当然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村委会并不意味着这全部的土地补偿费都归村委会所有了,村委会需要将绝大多数土地补偿费再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只能扣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里公共事业建设等(这点需要大家注意)。
在弄清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之后,我们接下来再了解一下土地权属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村民与村集体,村民与村民等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源源不断,也常常会引起许多农民老百姓的关注。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民为了争取一分土地,会村其邻居,或是与隔壁村民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土地权属纠纷。其咨询凯诺律师说,其在当地某村内有三亩土地,这三亩土地都离马路边比较近,所以种植庄稼也特别的方便,可是有一天,其村内的另一位村民却声称其中一亩土地是他的,这让杨先生非常的郁闷,自己种了十几年的地了,一直以来都种的好端端了,没想到,现在土地不归自己了,面对这种情况,杨某先去找了村委会,可村委会却说让他们自己解决...
其实实践中,自己家种得好好的土地,一夜之间,突然成了别人,这种情况非常的多。此前凯诺律师就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子。我们以其中一起为例来给大家说一下,村民与村民之间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当要怎么办?
王某是内蒙古锡林郭勒某县的村民,几人分别在该村承包了草地。一直以来,王某等人利用这些承包的草地生活得是非常的惬意,而且收益也一直都不错,最主要的是,王某等人也主要以经营草场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本以为,以后的日子会一直这么平静的生活下去,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平静的生活却在去年三月份被破。
隔壁村组的牧民在某一天大摇大摆的在王某等人承包的草地上放牧,王某得知此事之后马上来到了现场阻止,可是对方却大言不惭地说这块土地早就属于他们村组了。针对对方的这种说辞,王某等人就此事去咨询了镇政府,可是镇政府的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王某等人知道如果现在不尽快处理该事情的话,那以后就会越对自己不利,所以,不知道怎么办的王某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协商以后,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网上查找,王某等人最终联系到了在土地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电话沟通过后,王某等人大概了解了这其中的问题所在,最终其先决定让凯诺律师去现查调查。
通过调查,凯诺律师很快就验证了自己的说法,并当场与王某等人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王某等人觉得凯诺律师非常的认真,随后就很自然很放心的正式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在接受委托后,凯诺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整体研讨,经过研讨最终确定了一个有利于王某等人的维权方案,该方案经过王某等人认同后,凯诺律师指导王某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县该村各小组草场的四至、面积及确权情况的材料,同时要求公开另一县某村草场确权的档案全部材料,包括不限于申报、勘测、确权过程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的证明材料和某县某村一组的草场四至、面积及确权颁证情况的材料。
然而,让凯诺律师没有想到的是,当地相关部门签收了王某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在其法定履职期限内一直没有作出任何的答复。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凯诺律师在经过分析之后,又制定了一套属于王某等人的维权方案,决定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当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当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最终,复议机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相关部门未对王某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土地权属纠纷在实践过程中非常多,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一定要先保持冷静,其次,需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确权、四至材料等,然后去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找村委会协商解决一般是土地权属发生在村民与村民之间),对于没有协商解决的,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处理。当然了,如果土地权属纠纷是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那么,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然后依法确权登权。
对于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在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倘若经过相关部门的处理之后,仍没有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对于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仍然没有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关系着农民老百姓的利益,如果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一夜之间自己的承包地是别人的了,那么,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