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有没有获得土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日常生活中,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总能从老一辈人的口中听到这样的话,尤其是农村地区,总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人了,其娘家这边的土地权益等就跟其没有任何关系了。事实上,绝大多数地方上的村委会也是这么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常常会以村里的女孩子外嫁(没在本村),不予其任何的土地补偿权益。
近日,浙江省扬州的一个村民就咨询凯诺律师说,2019年的时候,其嫁到了其他村庄,2022年下半年,娘家这边的10亩土地被征收了,当时嫁出去的时候并没有将户口一并迁过去,现在娘家那边遇到了土地征收,项目是当地相关部门要搞绿化建设,所以征收了村里的大部分土地,可是在具体的补偿安置过程中,村委会说是其已经嫁出去了,不属于本村集体内的成员了,所以,没有相关的补偿权益。
对于村委会的说法,其觉得是非常不合理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该村民就去找村委会协商,但是村委会这边一直就以其是外嫁女为由,拒约将其纳入在土地补偿权益范围内,后又去找镇政府,但镇政府一直没有给解决此问题,让找村委会。那么,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呢?
事实上,我们生活中经常提到的“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根据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所以,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法规上对“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补偿安置的待遇问题上,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规上虽然没有对“外嫁女”是否有获得与普通村民同等待遇的规定,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外嫁女以及离婚女性就没有权利获得土地补偿安置权益,就能忽视外嫁女、离婚女的权益。
所以,村委会在没有弄清楚具体的情况下,直接以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内,显然是说不过去的,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另外,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还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女性不仅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征收补偿安置、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权益。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女性在出嫁之后并没有退出原承包地,也没有改变户口性质的话,那么,村委会就不宜认定该村民已经丧失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以已经出嫁或是离婚等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土地收益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