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补偿纠纷律师:存在这些情况,评估时点可改变
发布日期:2025-01-07点击率:32

  北京补偿纠纷律师:存在这些情况,评估时点可改变

  正常情况下,评估时点应该是在什么时候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通常情况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另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也应当是作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部门在完成了征收前置工作,包括已经履行了房屋现状调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之后,需要第一时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若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某年的3月12日,那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时点,也就是3月12日。

  再简单点来说,就是评估机构工作人员需要参考3月12日这个阶段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出具最终的评估报告。

  所以,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当要马上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的评估事项,在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后,马上由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只不过实践过程,在评估阶段往往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比如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之后,征收工作并未正常开展,而是几年之后征收方才想起来这事儿,那么此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还要以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吗?这个评估时点还能改变吗?

  虽然一般情况下,评估时点应当为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但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那么评估时点就需要重新选定,就不能再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了。

  第一种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后,未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如我们前面所说,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时点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却没有了下文,即没有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而是在时隔两三年后,才又重新启动了征收工作,想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那么,征收方还想要以几年前作出征收决定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显然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一旦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三千涨到了四千,甚至五六千,那么这就会导致被征收人无法买的起房。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规定,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使老百姓越拆越穷。所以,在几年之后才想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一旦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较大,从原则上来说就需要重新选定评估时点,否则对被征收人就不公平。

  第二种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后,未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

  由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所以,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应当要马上将评估报告转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征收部门需要将分户评估报告尽快送达给被征收人,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往往在作出评估报告的几年后才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同样的,此时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那必相关部门仍然按照当时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话,自然对被征收人也是不公平的,自然也会导致被征收人买不起房。所以,从原则上来讲,也应当要重新选定评估时点。

  另外,对于出具评估报告之后,未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同样若房地产市场价格有变化,也需要重新选定评估时点。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问题,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在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等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