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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等案件,坚持优先调解,禁止“人为”拆案
发布日期:2025-01-17点击率:48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等案件,坚持优先调解,禁止“人为”拆案

  征地拆迁纠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无论是在征收过程中,还是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征地拆迁案件,被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或者在诉讼中,一事多诉,将案子拆开审理等。

  对此,为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末(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就如何推动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案件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该指导意见中的内容来为大家简单地浅析一下,最高人民法在《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这些新的措施将对广大被征收人有何影响。

  一、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案件坚持优先调解

  我们一再强调,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无论是站在道德层面来讲,还是站在法律层面来讲,都应当依法推进征收工作,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禁止以任何理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常常会在被征收人在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找个理由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直接强制拆除。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当然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针对违法强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但是在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行政补偿之诉之前,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是可以先进行调解的,而且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补偿之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法院一般也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解决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案件进行庭审之前的一个重要环节。不过,双方进入调解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事实清楚,关系明确。

  但实践过程中,通过调解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或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则非常地少。因此为了推进此类案件调解优先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对此再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该《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坚持调解优先,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和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纠纷等案件,适宜调解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机制,促进和支持先行调解。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先行调解的顺序(即对于行政补偿或赔偿等之类的案件,先在诉讼之前进行了解,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又进一步扩大了组织调解的范围。

  另外,对于调解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予以审理裁判,坚决杜绝强制调解、久调不决、以调压判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情况的发生。

  也就是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之类的案件提出了要求,需要优先调解,但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调解不成的,也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我们前面所说,调解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强制调解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投诉、举报。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由于征地拆迁问题比较复杂,对方当事人身份又比较特殊,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建议大家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以免调解过程中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应当合并审理,不得“人为”拆案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同一个类型的案件还存在人为拆案,即分开审理的现象,这无论是对当事人来说,还是对委托律师来说,其实都是特别麻烦的事情。

  所以,为了避免拆案审理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出了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编立一个案件,禁止“人为”拆案。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对原告同时针对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逐一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合并审理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法院拆案审理,将一个案件拆分成好几个案件审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反映这种情况。

  三、明确了行政赔偿案件、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等的,可以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当事人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释明一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一并解决补偿问题的,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给违法强制拆除了,那么在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违法时,法院可以透释时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的行政赔偿案可以一审理。

  不过,这里需要告诉大家,要不要将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和行政赔偿的诉讼一并提起,这完全由被征收人自行决定,法院是不可以强制当事人一并提起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的行政赔偿之诉的,甚至是强制一并审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或者是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等之类的文件,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在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从实践过程中来看,那诉讼结果很有可能就会对自己不利。

  所以,一旦遇到征地拆迁纠纷,被征收人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或有必要,尽快通过专业律师来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者是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