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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收回土地使用权,要注意哪两点?需要给予补偿吗?
发布日期:2025-01-23点击率:19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收回土地使用权,要注意哪两点?需要给予补偿吗?

  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也就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地区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外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过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农村村民只享有耕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城镇化不断地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或者因村里发展,城市建设老百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这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将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那么老百姓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呢?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

  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遇到的基本都是以征收的名义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征收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不过,实践中也有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但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能想收回就收回,或者说想怎么收回就怎么收回,如果不符合相关的条件,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收回老百姓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来看,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因村里公共事业建设,比如要扩宽村里的道路,以及建设一些基础的设施设备等等,那么村里是可以收回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不过,对于因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村里需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实践中,如果村里以给村里建设基础设施设备等为由,拒绝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如果该乡镇人民政府默认村里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对于没有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的,因迁移等停止使用权土地的,村里同样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比如村民在申请时表上填写的是建设住宅,可实际上却是在土地上建起了养殖场、加工厂等之类的建筑物,这种欺骗行为自然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回之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收回时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同样的,如果是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也是需要给予老百姓相应的补偿,对于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予补偿的,广大老百姓也是有权针对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但不管是村里因公共事业建设、因撤销、迁移,没有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而收回土地使用权,还是相关部门因城市规划需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继续申请续期等原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都必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必须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的合同

  收回村民所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向土地使用者说一声就可以直接收回了,而是双方必须要签订一式两份的合同,合同里必须要有相关的事项,包括双方的姓名、名称以及其他信息,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原件,土地使用者手里一份,相关部门(村里)一份。

  二、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要报批

  另外,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因村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村民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更改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村里无权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向有关部门报批。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当然了,收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也要向原批准用地的部门报批,在得到批准之后,才可收回。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直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家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是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