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对农民来说有这些好处
去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于今年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从通过到实施可谓是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也让广大老百姓等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而事实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是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近几年来,在国家不断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虽然现如今的农村已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村集体经济也在走上坡路,村里的生态环境,农民老百姓的居住环境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和扶贫,变得越来越好。但在农村仍然还存在着这样或者是那样的实际问题,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侵害农民财权益的问题也是日益突出。
所以,在农村越来越好的情况下,国家制定并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是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法治保障的重大举措。也就是说,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必然趋势,且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该法实施后对农民的好处具体都有哪些
首先,只要农民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也就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般是以户籍登记来认定的,只要户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者说是,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为生,为保障,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于因结婚生育而新增的成员(婴儿),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结婚、收养等而增加的人员,也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常重要,农民能不能享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一定的好处,首先看的就是具不具备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以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广大老百姓一定要注意。
对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行为有异议的,一定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尤其是针对外嫁女而言,尤为的重要。在生活中,对于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中往往存在着很多的争议,要么就是婆家这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可,要么就是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嫁为由不认可。
不过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外嫁女的权益也将进一步得到保障,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只要在婆家那边没有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娘家这边就不得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其次,可以享受到土地征收征用时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先发放给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补偿则是直接发给被征收人。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拿到这笔补偿款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此时,只要村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就可以拿到土地征收时的土地补偿费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擅自截留。
另外,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之后,农民还可享有依法申请宅基地的权利,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权利。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往往会被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里没有多余的宅基地等各种理由拒绝,导致符合条件的村民一直没有房屋居住。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如果自己的这些权利被侵害,比如没有分到征收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者是自己符合条件,却一直没有申请到宅基地,土地被违法收回等,村民就可以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对农民老百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有很大的好处,最主要的就是进一步保障了农民老百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各项权益,实践中,如果农民遇到了有相关人员侵害自己这些益权的行为,那么其就可以依据该法中的规定,具有针对性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