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拆迁补偿律师:收到这两份文件,被征收人就没有退路了?(上)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般情况下会看到或者是收到很多份文件,比如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土地现状调查表,以及只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决定书)、紧急避险决定等等文件。
而征收方作出的这些文件,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只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就是告诉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事项,但是征收方只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说会有一定的利益影响,而且这些文件还起到一定的威胁作用。
也就是说,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紧急避险决定等,不管被征收人收到哪一份,都意味着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了最后的“通牒”。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些文件后,就真的没有任何的退路了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关于补偿安置决定
补偿安置决定不管是在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都非常的常见。通常只要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或者交出土地,征收方就会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集体土地征收中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其性质一样),要求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进行搬迁,交出土地。
补偿安置决定,如我们前面所说对被征收人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很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会非常的害怕,不知道要怎么办,但其实虽然补偿安置决定对被征收人有一定的威胁性,可也不是没有办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也就是说,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虽然对被征收人有一定的风险,但该文件也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只要补偿安置决定中的内容有问题,或者是作出程序不合法,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被征收人完全是可以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违法,甚至撤销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不用害怕,也千万不要按照补偿安置决定中的内容去做,一旦交出了房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日后想要再维权困难就会变大,尤其是签订协议后。当然了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更不能置之不理。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只要自己不交出土地或房屋,征收方作出的这份文件就不会对自己造成任何影响,且征收方也拿自己没有任何的办法。
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征收方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的,这也是征收方强拆房屋的征兆,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置之不理,那么房屋随时就有可能被征收方直接强制拆除,或者是征收方依据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强制拆除。
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经常出现的一份文件。从原则上来讲,该文件一般情况下主要针对的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且已经拿到了补偿,可仍然不愿意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人违反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那么被征收人就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但是实践过程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经常出现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拿到任何征收补偿款的被征收人的手中,而且还是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前,被征收人就会先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从原则上来说,作出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不要急着马上交出土地,可以先审查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然后再审查作出内容,如果发现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自己有危害,那么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收到,也不管是谁作出的,都建议被征收人尽快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反之,如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认为该文件不重要,没有对自己产生一定的影响,没有重视,也就是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被征收人也会遇到土地被强制清除,房屋被随时强制拆除的情况,房屋一旦被强拆,或地上附着物一旦被强制清除,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非常不利。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收到了对自己不利的文件,或者是遇到了征收方违法违规推进征收工作的情形,那么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