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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土地已经被占了,补偿却一分没有拿到?
发布日期:2025-05-14点击率:9

  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土地已经被占了,补偿却一分没有拿到?

  实践征收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已经被实际占用了,但是自己却是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拿到。事实上,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非常多,很多地方迫于财政压力,所以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先实际占用土地,之后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那么,对于征收方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土地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在征收农民土地或房屋时,应当要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在实际占用土地之前,需要先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或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同时也要落实土地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征收原则之一。

  从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中,如果征收方在没有落实具体的补偿职责,只是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话,其就想推进征收工作,或者就向有权批准征收的部门申请征地,那么一般情况下,征收方是拿不到征地批复文件的,即使拿到,在迟迟没有落实补偿时,被征收人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依法撤销征地批复文件,或确认该文件违法的。

  那么,对于土地已经被占,可一分补偿也没有拿到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办呢?

  首先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土地被征收之后,需要与征收方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具体的补偿事宜,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是以货币补偿,还是以产权置换补偿,同时也要明确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交付安置房屋的期间,以及发放补偿款的期限,最主要的是必须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比如没有按时交付安置房,应当要承担的责任等。

  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此时可能很多被征收人就会主动从被征收房屋内搬走,把房屋交给征收方,或者是在征收方的忽悠之下,马上交出土地,腾空房屋并搬走。凯诺拆迁律师告诉大家,这是万万要不得的,对被征收人来说风险会很大。

  因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不管是主动交出土地,还是被征收方在忽悠之下交出了土地,那么征收方都有可能随时反悔所签协议,即征收方事后以现在政府困难等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补偿职责,让其再等等,可有的被征收人一等就是七八年,甚至十年往上。

  事实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会一定在约定的时间内拿到补偿款,也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完完全全履行了补偿职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只是一个法定程序,也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一个程序,如果不签订补偿协议,征收程序就不算履行宪毕,征收方申请征地就可能无法被批准。所以,为了拿到征地批复文件,征收方则会想尽办法让大家签订协议,这其中不乏口头答应给予被征收人多么高的补偿等这类说辞。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只要补偿没有落实到位,那就尽量不要搬迁,不要交出土地,一旦交出土地或房屋,且被实际占用,那么我们手里就失去了尽早拿到土地的把柄,也就是要回征地补偿的希望就会又变小,只要手里有土地,有房屋还在,那么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征收方尽快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其次,对于土地已经被实际占用,可一直没有拿到补偿的情况,凯诺拆迁律师先建议大家找到自己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看看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且是自己找的周转用房,那么此时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索要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然后询一下安置房会在什么时候交付,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询问一下,补偿款最快会在什么时候发放。

  对于手里没有协议原件的,可以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补偿安置协议。对于安置房交付无望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征收方变更补偿方式,也就是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对自己进行补偿,当然选择货币补偿的,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就是不支付补偿时,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方应当要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费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因此,一旦遇到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